“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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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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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镇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类:
对以下情形,按照“两断三清"
(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使用燃煤炉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重等现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3.违规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或者重要生态环保区内建设的。
位于居民集中区或者紧邻学校等重点保护区内有环境问题长期整改不到位的。
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规范类
1.对有明确入园要求的企业,列入治理规范类,明确入园时限要求,在此期间,企业必须完善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不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清理取缔。
2.对于审批豁免类企业和加工作坊,涉及有废气或废水排放,有噪声污染的,按照所在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限期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3.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布局或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但是不符合地方环境准入要求的手续不全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规划、土地整改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明确环保整改要求。
逾期完不成整改的,实施清理取缔。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清单管理,分类处置,解决存量
1.根据12345热线、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信访件、其他途径信访举报和前期排查的253家“散乱污”名单,各管理区、村要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根据专项整改方案,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停整改。
责任单位:
各管理区、村
2.各管理区、村要组织开展地毯式、网格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排污环节、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增补“散乱污”整治清单,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
要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
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021年12月31日前,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
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
(二)优化整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优化整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县制定的各类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园区规划产业限制清单等优化整合,形成统一的产业准入清单,明确重点发展、支持发展和规范发展的行业,明确限制发展和禁止建设的行业,细化类别和要求,作为区域内项目审批和现有企业规范管理的依据。
特别是对于再生资源收集和综合利用类项目,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站点,明确准,入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镇安监办、镇企业办、镇兽医站、镇水利站、镇国土所、镇环保办
(三)规范小微企业准入要求
针对区域内行业发展现状和小微企业生产现状,逐个行业提出集聚、规范、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园区建设推进方案,要明确过渡期政策要求,引导小微企业绿色生产,从源头上解决“散乱污”问题。
镇企业办、镇环保办
(四)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联合县生态环境执法中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行动。
重点检查各管理区、村“散乱污”排查整治情况,按月对各管理区、村清理取缔“散乱污”情况进行通报,对虚假整改和履职不力的实行约谈和问责。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成果,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
镇环保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统筹推进全镇“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检查。
(二)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到位。
各管理区、村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具体实施主体,要根据整治方案,深入排查、摸清底数,明确重点、细化目标,协调联动、分类施治,严守节点、按期完成。
(三)强化联合整治。
要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散乱污”监管责任细化到村级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
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
各责任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环境安全风险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作坊)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
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整治一家。
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查考核。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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