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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社会救助对象的承诺激励。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履行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履行具体落实责任。
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的区教体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分局、残联等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承诺激励告知
第四条建立承诺激励告知机制。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其所有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的,视作自动放弃或自愿停止(取消)社会救助资格。
第三章守信激励
第五条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履行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对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退出社会救助对象的,经区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
(一)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守信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
对守信主动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纳入守信库管理,以后生活若发生困难可采取诚信纳入的方式,先审批再审核。
(二)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的,按照现行政策的渐退期规定可延缓一年退出低保,在退出时一次性另行发放三个月低保金。
(三)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对象的,可实施以下激励:
1、教育救助:
主动申报退出低保或低边的,在继续享受完当学年的资助政策的基础上,高中段学生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国家助学金(一年按10个月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生活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
2、公益岗位:
三年内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优先安排;
3、住房救助: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择房;
4、医疗服务:
自退出之日起,享受12个月家庭医生随访服务,如果签约对象行动不便,可申请家庭医生上门随访;
退出后6个月内,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可享受一次健康体检(1500元标准);
5、慈善救助:
自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慈善医疗救助,一年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大学生助学政策,一年内享受绍兴市中心医院64排CT费用减免一次;
6、其他优惠:
一年内免费享受3吨/月的用水优惠;
12个月内免交有线电视收视费。
(四)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仍符合低保或低边的,每户一次性激励500元,12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五)除慈善救助外,激励措施的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认定
第六条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和记录建档或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将数据在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内共享。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财产等真实或变化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获取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认定实行积分制,初始分为0分,以上行为每出现一次计1-2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1-5分(含5分)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6-10分(含10分)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10分以上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告知。
第九条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对象数据库,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失信名单”。
记录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社会救助对象在“失信名单”中的失信行为记录转为存档记录。
第五章失信惩戒
第十条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公开公示、审批、具体实施救助等工作中,应当适时查询“失信名单”,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一)发现有失信行为并且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或退出社会救助,并由所在镇(街道)“助联体”约谈一次。
(二)对曾有失信行为的,在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经济状况等社会救助工作环节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对曾有失信行为但符合救助条件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提高对其经济状况的复查频次,当其经济状况好转并超出社会救助条件时,应及时退出救助,不得享受救助渐退期。
(四)对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当年度不再列入各类慰问对象;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专项救助暂缓三个月后实施。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其相关信息记入“失信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向最初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区民政局将信用修复记录上传至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该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该失信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将核实更正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经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更正信息,区民政局应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第十六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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