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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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所有担负森林草原防灭火具体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追责主体,县委组织部协助配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问责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有履行“四项机制”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人员不在岗、保障机制不健全及其它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理。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应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员等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经党纪、政务处分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纪政务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九条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单位及责任人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通报约谈的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被连续通报约谈两次以上的单位及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相关责任人视情形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具体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目标绩效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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