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困难职工家庭梯度帮扶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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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范围内已建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岗、长病假、内退职工),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以工资性收入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三章
建档类别和认定
第六条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困难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上述
(一)至(三)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四)临时困难职工家庭: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巨大以及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费用)÷
家庭成员数÷
12”。
家庭收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成员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
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的通知》(甬民发〔2020〕18号)的规定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成员界定原则上只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职工申报时提供的家庭收入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以高者为准。
如有特殊情形的,由建档工会酌情处理。
第八条
因学致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应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不包括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教育)。
因残、因病等原因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按就学年龄视作接受同等学历教育。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单个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学费达到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3倍以上的应认定为高收费,其中,就读幼儿园的一年保教费超过19500元的,认定为高收费;
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认定为高收费;
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27000元的,认定为高收费。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拥有原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的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六)拥有四套及以上住房的;
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不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
(七)本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档申报材料
第十条
困难职工申报建档资料分为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
共性材料要求申报人必须提供;
个性材料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十一条
共性材料
(一)本人5·
1服务卡(电子工会会员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附件1);
(四)家庭收入证明(或能够体现家庭收入的有关材料)
(五)承诺书(附件2);
(六)入户调查表(附件3);
(七)基层工会公示单和公示结果报告(附件4);
(八)退档确认书(附件5);
(九)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个性材料
(一)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委托核对申请表(本省户籍的困难职工家庭须提供)(附件6);
(二)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报告(区职工服务中心出具);
(三)学费票据或相关证明(因学致困家庭须提供);
(四)申请建档前12个月的医药、护理费发票(因病、因残致困家庭须提供);
(五)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符合建档条件的农民工须提供);
第五章
建档程序
第十三条
自愿申报。
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自愿申报,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自愿接受家庭经济信息核查和证明材料属实承诺书等。
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因学致困职工家庭,应提供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育费)票据或相关证明。
(二)因病或因残致困职工家庭,应提供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医药或护理等费用发票。
因病费用原则上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和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因残费用原则上指护理机构长期照料的护理费用。
(三)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
第十四条
摸底调查。
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家庭走访、社区调查等多种途径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确保情况真实。
第十五条
评议公示。
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及时将无异议的申报职工材料上报给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系统工会。
第十六条
复核上报。
收到困难职工申报材料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系统工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上报区职工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认定建档。
区职工服务中心应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对外省户籍的或无法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的职工,应通过入户调查、材料复核或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对本省户籍的职工,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查。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本人应同时办理工会“5·
1服务卡”;
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脱困退档。
各级工会要建立脱困退档制度,规范脱困退档程序。
对达到脱困退档标准的档案,脱困/降档情形要由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注销情形要由基层工会负责人、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对刚刚脱离困境的职工家庭,帮扶联系人要继续动态跟踪半年。
对返困且符合建档条件的家庭,及时重新建档立卡。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浙江省总工会常态化送温暖资金;
(三)宁波市总工会常态化送温暖资金;
(四)区、镇(街道)、系统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五)企业工会内部帮困资金;
(六)社会各界捐助用于工会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六方面的帮扶。
救助项目中上级工会帮扶资金如未到账,则由区本级资金先行垫付;
上级工会如未拨付则由区本级资金支出。
帮扶工作中产生的人员、办公经费,职工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等,不属于帮扶资金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帮扶标准与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帮扶标准。
区本级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会经费收缴经济实力,建立适度增长机制,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系统工会可参照执行。
上级另有规定的帮扶救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从高原则)。
(一)日常帮扶
生活救助:
每年五一、国庆节等节假日视资金情况向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发放1000至3000元不等临时生活补助金;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给予“急、难、险”临时救助,一般不高于3000元;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救助需经区总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应设立专项帮扶资金,且每个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帮扶救助。
医疗救助:
每年为全区建档困难职工免费提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一份;
每三年向全区建档困难职工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每年对患有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心脑血管疾病引起丧失劳动能力及医学上认定的重症绝症)、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开展一次大病救助。
按照每年每户不超过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20000元为救助标准。
助学救助:
在民政、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兜底救助的基础上,对考入(仅指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大专及以上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本地区中小学(包括民工子弟学校)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年开展“金秋助学”专项活动,“大学生助学”不分新老生,按困难类别深度、相对、意外补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
“中小学生助学”分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初中、小学,补助标准分别为1200元、800元和500元。
就业援助:
对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费岗位介绍;
对参加社会实践或就业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6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职业培训:
建档困难职工技能培训项目实行全额免费;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技能培训给予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50%补助。
法律援助:
对信访的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费咨询、调解,对困难职工提供免费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慰问救助。
工会开展的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标准和形式,由当年区总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专项救助。
爱心透析、爱心助希望等专项帮扶救助标准按专项帮扶救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配套救助。
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可根据区总标准视情况给予1:
1配套救助。
第八章
帮扶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
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应当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已发放五一服务卡的,应用五一服务卡结算。
帮扶资金发放具体要求:
帮扶资金必须据实发放,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日常使用时,必须填写《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审批表》,并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
集中发放时,必须填写包含受助人姓名、证件号码、帮扶日期、帮扶措施、资金年度、帮扶金额、金额来源、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等内容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发放表》(附件7)。
购买实物的,需附购物发票,并将费用在受助人员中平摊,计入发放资金额度中。
其他帮扶资金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区总审批发放的,必须填写《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表》或《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清单》。
购买实物发放的,附明细发放清单及购物发票。
(二)对于一次性给予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凭身份证件领取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对于极少数因卧床等个人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前往职工服务中心领取一次性帮扶资金的困难职工,可以由工作人员上门发放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或送温暖资金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或送温暖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或能够体现家庭收入的有关材料)、承诺书、入户调查表、基层工会公示单和公示结果报告;
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各基层单位工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分类动态管理。
(一)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
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区职工服务中心应在每年9-11月开展困难职工家庭摸排、建档或调整。
(二)对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
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区职工服务中心应在每年3-5月和9-11月开展困难职工家庭摸排、建档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镇(街道、园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区职工服务中心代管。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园区)级建档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属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基层单位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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