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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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本组织成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农经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初始登记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其理事会应按照成员名册,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
台账一式三份,经派出所、农经站审核和区农业农村局复核无误后,报镇农经站及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应包含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备案表;
2.承诺书;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会议记录及公示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派出所、农经站应及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进行审核,经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完善。
第三章
变更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分、并户的,或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登记信息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由理事会、监事会开展调查核实后,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5日无异议后,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信息做变更。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内容或成员台账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镇农经站、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内容;
3.相关会议记录及公示情况;
4.镇农经站及区农业农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农经站接到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给予批复备案,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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