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工程开挖保障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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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地下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开挖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域范围内工程开挖建设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主要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地下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工程开挖建设行为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在工程实施前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向设计及施工单位交底,同时向审批部门提交线上申请。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与相应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并上传数据平台。
对于管线情况复杂,资料表述不明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提请审批部门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北至古鄣路、南至绕城南路、西至浒溪、东至绕城东路)开挖审批工作。
除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落实属地管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开挖审批工作,由城建办具体负责。
第七条
地下市政管线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按标准设置明显管道标志,建立健全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积极协助开挖审批工作,在收到审批部门组织管线复核通知后12小时内作出反馈,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并提供管线相关信息。
接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开挖监护通知时,应积极协助,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时,及时制止,拒不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的及时报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管线人员到位与确认情况将自动采集上传至线上平台。
第八条
开挖致使管线破坏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封锁施工现场,并联系管线负责人。
管线负责人应在应急预案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抢修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开挖未经审批擅自拆改地下市政管线设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因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地下市政管线设施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踏勘或提供管线相关信息,致使管线开挖破坏的,修复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十条
落实信息报送及督查考核机制,供电、燃气、供水等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地下管线施工引发的事故信息报送至审批数据平台,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平安办,地下管线开挖事故纳入对各乡镇部门的年度平安建设考核。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封闭式小区内部开挖的巡查,对未履行相关报备程序擅自开挖的应及时上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该项工作的履职情况纳入物业工作季度测评。
第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项目安全培训、小区物业安全检查,广泛宣传安全开挖知识,切实增强建设单位、施工人员、小区业主及物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县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开展执法案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定期通报相关情况,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进行宣传,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做好安全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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