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会计及临柜业务四十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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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严禁伪造、变造或私自修改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
第十条严禁虚假作废或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
第十一条严禁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
第十二条严禁柜员自办业务。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处理现金差错以及长款私拿、短款自补、以长补短、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及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第十五条严禁对外收取的各类款项不入账或入账外账。
第十六条严禁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严禁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业务,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超权限授权。
第十八条严禁在营业网点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营业期间严禁单人值守营业网点现金区及单人滞留营业网点。
第十九条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除外),严禁私自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严禁未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金库门密码、钥匙未分人保管、平行交接。
第二十一条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严禁将个人名章、操作员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员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
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业务印章。
第二十二条严禁不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
已离行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必须及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严禁未按规定交接、保管凭证、票据;
严禁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由客户传递、自带。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非规定交接区与提供押运人员办理库箱交接,不认真审查押运人员工作证件,或单人办理库箱交接;
未经批准,严禁非现金业务人员出入现金区域或其它需授权区域。
第二十五条严禁不按规定处理柜面拾得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留存银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
严禁不按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私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严禁未做到“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严禁现金长短款未当天列账反映。
第二十八条严禁柜员未经批准擅自请(休)假,柜员请(休)假前必须按规定办妥现金、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业务用章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禁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上锁寄库。
第三十条严禁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使用或撤销内部账户:
(一)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或办理变更业务;
办理开户或变更业务前不按规定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投资人的身份;
违规离柜办理开户(或变更)或将已受理的开户(或变更)资料违规交回客户;
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
(二)印鉴卡保管人违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
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将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三)违反规定为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
(四)违反规定为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五)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且未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已过期客户未领取的退票理由书、客户回单及办理业务时需退回客户或客户未取走的资料(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资料,加盖过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未及时注销处理。
(六)擅自垫款、压款,无理退票,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
(七)违规办理验资业务。
(八)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反上门服务规定单人上门收款、收单。
第三十二条严禁单人上门送单、送款;
严禁未经审核、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未执行及时入账等规定;
严禁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第三十三条严禁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凭证、预留银行签章、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三)受理客户主动付款业务时先签回单后记账。
(四)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
(五)违规冲账、抹账;
未按规定对抹账、错账冲正交易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六)违规使用过渡性科目。
(七)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
(八)其他违反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
第三下四条严禁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定
(一)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二)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
(三)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或确认即对外营业。
(四)不按规定擅自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五)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六)不指定专人定期调阅、检查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七)其他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严禁违反对账规定:
(一)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未按规定对账。
(二)未按规定对上门服务客户及其他客户对账。
(三)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合并、取消对账种类。
(四)未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
(五)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代理客户进行对账。
(七)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
(八)未达账未逐笔核实并查明原因。
(九)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十)其他违反对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禁止未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未对营业终了或营业期间柜员因故结束工作、离开营业现场的现金尾箱库存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七条严禁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出售、查询、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第三十八条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禁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业务且弄虚做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
问答题:
你的岗位职责(人员分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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