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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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程管理、动态管理。
即强调信用风险管理是由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到控制信用风险的循环往复过程。
强调本行应在经营策略、业务规模、风险管理能力等内部影响因素和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监管环境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外部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策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信用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科学管理、量化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具有较高专业化、技术化、数量化的特征,本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尽可能确保专业人员使用科学的、量化的管理手段和工具,采用合适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择取恰当的模型和参数,进行科学的评估、定量化的计算和监测,采用限额管理的方式实现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
(四)管理风险、创造价值。
本行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本行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可控基础上的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一)董事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1.董事会承担对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信用风险;
2.董事会负责审批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
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信用风险水平;
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
监控和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3.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二)监事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1.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在承担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监控责任的履职情况;
2.监事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等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三)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1.高级管理层负责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
2.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3.高级管理层应及时了解信用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本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设立原则
1.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有信贷管理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在本行总的风险管理框架下,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实施信用风险的管理。
2.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接受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对高级管理层负责;
3.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与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资金营运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等)保持相对独立。
(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信贷管理部职责
(1)拟订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
(2)组织实施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工作,实施授权范围内的信用风险控制工作;
(3)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信用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
(4)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5)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括的信用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程序和风险管理程序;
(6)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信用风险报告;
(7)其他有关职责。
2.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能。
第九条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
(一)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度和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信用风险,同时加以有效管理,以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三)业务经营部门应当为承担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本行可以开展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十条本行可以开展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一)贷款业务;
(二)票据业务;
(三)贸易融资业务;
(四)银行承兑业务;
(五)担保业务;
(六)债券业务;
(七)债券回购业务;
(八)拆放同业业务;
(九)存放同业业务;
(十)信贷资产买卖业务;
(十一)其它本行可以开展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对上述业务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应关注来源于其它类别的表内外业务中所涉及的信用风险。
本行在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应关注上述业务所涉及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实现风险的组合管理。
第四章本行能够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评估和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各项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确保在合理的信用风险头寸和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二条本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应与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为确保有效实施信用风险管理,本行应将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与本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本行的资本分配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总额及分配办法,核定信用风险的资本分配总量,并在法人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本行各类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应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信用风险状况和水平。
第五章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六条规避策略。
规避策略是指在信用风险发生之前,风险管理人员或业务操作人员因发现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进行某项交易可能带来信用风险损失,而采取的主动放弃或拒绝承担该风险的策略。
第十七条预防策略。
预防策略是指在信用风险发生的事前或信用风险发生时,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以减少风险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风险收益而进行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八条缓释策略。
缓释策略是指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对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设定有效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发生情况下及时地向保证人追偿或处置抵、质押物品使风险得到相应缓解和降低的策略。
第十九条分散化策略。
分散化策略是指通过广度的扩大来降低信用风险水平,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即组合管理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和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十条转移策略。
转移策略是指在信用风险发生之前,通过各种交易活动,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转移出去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十一条抵补策略。
抵补策略是指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提高自身的资本水平、盈利水平和减值准备金水平,在风险发生情况下使风险得以合理补偿的策略。
第二十二条其他策略。
即本行为管理信用风险而采取的其他策略。
第六章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计量
(一)本行应准确、动态地识别各类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中所存在信用风险的主要对象、风险特征、表现形式,并将其制成书面文件,为信用风险的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指引。
信用风险识别包括:
1.确定信用风险识别的范围;
2.找出信用风险因素;
3.确定信用风险的类别和分布部位;
4.分析信用风险来源和形成原因;
5.形成详细的识别清单。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识别方法主要包括制作风险清单、专家调查列举、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情景分析、分解分析和失误树分析等。
(二)本行应对单一客户通过实施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分析,充分识别和评估客户风险状况:
1.通过对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分析,关注客户财务状况的稳健性、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及偿债能力的可靠性;
2.通过对非财务状况分析,关注客户股东构成、管理层素质、产品和技术、市场定位、销售渠道等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客户所处行业和区域经济环境等因素可能形成的影响;
3.通过对担保分析,关注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充足性;
4.通过对个人客户分析,关注其偿债能力的充分性和偿债意愿的真实性。
(三)本行应建立健全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制度,通过收集完善的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关联交易及担保等方面的信息,并依据内外部的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等结果,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估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
(四)本行应完善对债券等投资品种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管理,通过外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和投资品种的债项评级了解发行人的信用质量和投资品种的信用状况,并逐步建立本行对发行人和投资品种的内部评级制度,通过内外部评级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投资品种及其发行人的风险状况。
(五)本行应完善对交易业务中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管理,通过外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并通过内外部有效渠道充分掌握交易对手的历史违约记录信息,逐步建立本行对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制度,通过内外部评级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
(六)本行应充分了解影响本行信用风险状况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风险因素、区域风险因素,并逐步实现基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和区域的资产组合管理。
1.宏观经济环境。
本行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包括宏观经济周期、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汇率、投资、消费、政策管制等各类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情况,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其可能对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2.行业风险。
本行应密切关注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状况,包括行业定位、行业竞争、行业特征、行业管制等因素,逐步实现行业风险评级管理,并将行业风险因素与客户风险状况有机结合,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客户的行业风险状况。
3.区域风险。
本行应密切关注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区域风险状况,包括区域经济状况、政策环境、法制环境、金融环境等因素,逐步实现区域风险评级管理,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本行业务所处区域的风险状况。
(七)本行应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它社会征信机构等渠道,掌握客户和交易对手信用履约记录和信用状况,充分、有效识别和评估客户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
(八)本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逐步引入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模型,尽可能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信用风险和评估难以量化的信用风险。
(九)本行采用模型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性质,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并建立和实施引进新模型、调整现有模型以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2.模型的检验应由独立于模型开发和运行的人员负责;
3.本行应将模型的运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相融合,模型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成为规划、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资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4.本行应恰当理解和运用信用风险模型的计算结果,并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运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对模型方法进行补充。
(十)本行应逐步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压力测试的原则:
1.压力测试应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
2.压力测试应选择对信用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
假设情景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形、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的监测
(一)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实际,设计并持续优化监测指标体系,为信用风险的监测活动提供标准。
信用风险的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行业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贷款迁徙率以及准备金充足指标等。
(二)本行应将信用风险评估和计量结果与监测指标的标准或合理区间进行对比,考察评估和计量结果所反映的监测指标变动情况,以便为采取合适的管理手段控制信用风险提供依据。
(三)本行应持续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跟踪监测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经营管理等状况,收集客户的历史违约信息,关注客户信用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客户存在的各类潜在风险因素;
同时本行还应持续监测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状况,以使本行能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四)本行应持续对集团客户及各成员进行信用评级,跟踪监测集团各成员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持续关注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关联交易、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及担保活动等因素及其变动状况,以使本行能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
(五)本行应持续收集外部评级机构对投资品种的债项评级、对发行人信用评级的调整情况及发行人的历史违约信息,并逐步结合本行的内部评级结果,实时监测投资品种及发行人的风险状况、变动趋势,动态掌握发行人的信用质量,以使本行能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投资业务信用风险。
(六)本行应持续收集外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调整情况,以及交易对手的历史违约记录信息,并逐步结合本行对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结果,实时监测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变动趋势,动态掌握交易对手的履约状况及违约信息,以使本行能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七)本行应持续关注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风险、区域风险状况及其变动趋势,持续监测各风险要素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并逐步运用行业、区域评级结果,以使本行能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资产组合中的信用风险。
(八)本行应逐步运用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同时还应对模型本身进行事后检验,将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九)本行应逐步实现对压力测试结果的监测和分析,同时还应对压力测试程序进行监测,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第二十五条信用风险的控制
(一)本行应主要通过限额管理的方法控制信用风险头寸和水平。
(二)本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本行能够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
3.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4.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5.定价、估值和信用风险计量系统;
6.压力测试结果;
7.内部控制水平;
8.资本实力;
9.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等等。
(三)针对信用风险实施的限额管理,本行应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合理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1.本行应根据不同限额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限额包括业务限额和风险限额,并应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
3.本行应确保不同限额之间的一致性,并协调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类别的限额管理;
4.本行总的信用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四)本行应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管理层应根据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额情况可以保持多长时间。
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
管理层应当根据超限额的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五)本行应在持续识别、评估、计量和监测信用风险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宜的策略和措施,通过主动调整资产组合总量与结构、调整资产负债配置等手段,优化限额管理,控制信用风险。
第七章信用风险报告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行内部的信用风险报告体系
(一)本行内部信用风险报告应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1.按业务、部门、地区及其它标准分别统计的信用风险头寸;
2.按业务、部门、地区及其它标准分别计量的信用风险水平;
3.对信用风险头寸和信用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4.信用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5.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6.信用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7.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8.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9.信用风险资本分配情况;
10.对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信用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11.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定期、及时向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提供。
(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将有关信用风险情况的报告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
(四)向董事会提交的信用风险报告应包括银行的总体信用风险头寸、风险水平、对信用风险限额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
(五)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信用风险报告应包括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解后的详细信息,并具有更高的报告频率。
(六)本行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部门。
(七)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所遵循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应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机构的信用风险报告
(一)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本行应向监管机构报送与信用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
(三)本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信用风险的性质、状况、水平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四)对于监管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或监管机构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出的整改建议,包括调整信用风险评估和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本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本行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1.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信用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
2.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
3.本行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十八条信用风险信息披露
(一)本行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本行信用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二)本行对外的信用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行所承担的总体信用风险头寸及风险水平;
2.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等;
3.本行的信用风险资本状况;
4.本行采用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应披露所计算的信用风险范围、计算的总体信用风险水平、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程序等信息。
第八章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行应为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
第三十条本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支持信用风险流程管理、权限管理、限额管理及风险评估;
本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逐步支持信用风险的计量和压力测试,能够进行相关模型和参数的事后检验,监测本行信用风险的行业、区域、产品及相关限额的执行情况,并能够提供信用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行应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序,确保不同部门、业务、产品的数据具有一致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向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准确的业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本行应根据需要对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改进和更新。
第九章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要点
第三十三条组织控制的要点
(一)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本行应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业务经营部门应有相对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职能。
(二)本行应逐步建立垂直管理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所设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在本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人员控制的要点
(一)本行应明确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并对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选拔和培养信用风险管理人员。
(二)本行应建立明确的制度确保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在调查、审查、决策及其它风险管理环节的独立性,防止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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