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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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风险合规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职能与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并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
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资金头寸的逐级预测、分析和报告机制,
科学预测资金来源和资金头寸状况,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资金需求。
(二)合理安排资金运用的期限结构,提高本行流动性水平;
根据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要,拓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通过回购融资、处置债券或票据资产等方式,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十二条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审计部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审计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四条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充分考虑本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表内外各项业务,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三)融资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自身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
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融资限额。
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
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九条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在分析和监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本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应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应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一)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
(二)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变化,以及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押品等可用资金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
(三)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
(四)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
(五)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
应结合历史数据对日间流动性状况进行回溯分析,并在必要时完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第二十五条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总行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二十六条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反映流动性风险状况,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一)监测日间流动性状况,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提高监测频率;
(三)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实时监控大额资金流动;
(五)监测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
(六)支监测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
(七)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本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本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可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本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五)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六)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限额,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充分发挥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
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影响流动性转移的限制因素,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
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本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第六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
第三十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包括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和预警指标。
第三十一条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持续达到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二条流动性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25%。
第三十三条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指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第三十四条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第三十五条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和存贷比。
(一)现金流缺口。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涵盖隔夜、7天、1个月、3个月等多个时间段,指标值应不高于本行设定的限额。
(二)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指标值应不低于-10%。
(三)核心负债比例。
指标值应不低于60%。
(四)同业融入比例。
指标值应不高于三分之一。
(五)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三分之一。
(六)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10%。
(七)超额备付金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资金紧张情况下按日监测)。
(八)存贷比。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75%。
本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时,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省联社报告。
第三十六条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上升;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加剧;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信用评级下调;
(十三)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预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偏离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报告要求
第三十七条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支行和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有效防范过度追求短期收益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的部室、支行或个人,总行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每年4月底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
如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四十条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内容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
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
如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及压力测试报告等报告时,应同步报送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
第四十二条及时向省联社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主体评级下调;
(二)非正常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四)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其他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农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郓农商银发〔2022〕492号)同时废止。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释义
(一)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25%。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
流动性负债余额×
100%
(二)流动性匹配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指标值不低于100%,计算公式: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运用×
(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
短期现金净流出×
(四)存贷比。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存款余额×
100%
(五)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
负债总额×
(六)现金流缺口。
涵盖隔夜、7天、1个月、3个月等时间段。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七)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10%。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
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其中,流动性缺口为未来各个时间段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未来各个时间段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余额。
(八)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存放省联社清算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
(九)同业融入比例。
同业融入比例=(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
(十)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
(十一)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余额合计÷
(十二)存款偏离度。
指标值应不高于4%。
存款偏离度=(月末各项存款余额-本月日均存款)÷
本月日均存款×
(十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
资本净额×
(十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本指标检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户客户贷款总额÷
(十五)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
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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