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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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制事项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第三条
在实施告知承诺制过程中,申请人经核查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将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纳入黑名单,包括:
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失信黑名单,并同步推送至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六条
失信行为的申请人1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第七条
告知承诺制事项失信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期满后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续期3年。
第八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加强承诺审批后的监管与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执法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结合“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申请人行政审批诚信情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对诚信情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减少检查频次;
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九条
建立诚信档案。
对实行承诺制的申请人,在核查无误后,列入证明事项承诺制诚信名单。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诚信主体适用: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仅缺少一些非关键性材料的,按照容缺预审方式先行予以收件;
(二)根据实际在审批服务方面其他的优惠和便利。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和失信主体惩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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