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稳”“六保”财政政策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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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5
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6
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30000个以上。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7
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8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9
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10
对企业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跨地区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1
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
教科文处
12
省以上财政资金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培训每人3500元,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经理人培训每人10000元(项目周期2年,每人每年50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每人1500元进行测算,补助到项目县和省级承担项目单位,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2020年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
农业处
13
资金支持
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账户实施专账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等,设立地方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专账管理。
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风险储备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结余,强化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14
——退役士兵
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纳入民生工程统一实施,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省级财政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按人均不超过2400元安排退役士兵培训资金
《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0〕1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5
1.增加支持范围。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纳入支持范围。
同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2.降低反担保要求。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
金融处
16
资金支持
——生态护林员
为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和生态保护,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支出。
1.《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2.《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资环处
17
减免缓三项社会保险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其中: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11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5个月。
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省财政厅、省人社、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
税费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税政处
19
——重点群体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
稳金融
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金融服务
根据国家要求,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推进发放专项再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工作,切实强化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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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补短板金融支持
1、提高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
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新发放贷款提高额度部分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
5分担。
2、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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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将育肥猪保险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20〕20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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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我省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14个试点县扩大到35个试点县,黟县继续比照执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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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全面推开育肥猪保险,取消省级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门槛。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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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并降低担保费率。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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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1.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科学设置额度和期限,在现行费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费率水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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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产品研发、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和培训,通过与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引导和推动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的通知》(皖科资〔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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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省农担公司和市县政府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指导省农担公司完善担保模式,加大农业担保业务推进,降低担保费率。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财农[2020]215号)
29
30
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签订并发生利息的投资项目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担。
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
经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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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
重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含)企业参加美国和“一带一路”以及与我国缔结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所举办的展会,最多给予2个展位(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指展会天数加上布展2天、撤展1天,下同)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最高80%的补贴。
对企业参加其他市场展会,最多给予2个展位(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70%的补贴。
展品运输费最高给予50%补贴。
对于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指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电子信息、智能机器人、通用航空、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智能语音及终端、新材料等产业,下同),按现行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的支持标准。
单个企业最高可达80万元。
对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参展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
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含)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
对其境外商标注册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
对其境外专利申请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
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和境外专利申请费补贴标准提高至80%。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
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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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统一组展参展
对经省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省商务厅承办或会同省贸促会承办的境外自办或联办展会,省商务厅推荐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最多给予参展企业2个展位费(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的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给予50%补贴。
对于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参加展会,按现行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的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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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境外对接活动
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境外专项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1位参加人员国际机票费、人员费(每场活动按3天计算)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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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贴息支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家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20〕318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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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贷”贴息
对商业银行面向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无需提供额外抵质押担保、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按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年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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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自2020年3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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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保产业供应链)
畅通国际物流运输
按照航线航班年度计划安排,对航空客运航线、货运航线、货运增量、航空货代货运增量、航空卡班运输、城市候机楼客运、空管专项扶持和民航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予以补助。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870号)
自2019年8月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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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资
鼓励存量企业到资、增资
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下同)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按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上一年度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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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研发中心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的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
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80万元。
40
支持总部项目
对在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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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IAB和NEM企业项目
对2018-2020期间连续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两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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