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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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楼盘表建立、预(现)售及网签管理和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转让计税价格和纳税标准的制定,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明确地下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本《办法》实施前未明确的,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
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
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
个"
划分定着物单元,按建筑面积测算,不分摊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七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车位(库)转让的,参照地上建筑物转让有关规定,需提供车位界限、编号、建筑面积、来源证明材料、税费凭证等。
本《办法》实施后,地下车位(库)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下车位(库)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应备注用途为"
地下车位(库)"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还需注明"
战时人防工程"
字样。
第二章登记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下车位(库)未搭建楼盘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绘委托合同;
(二)不动产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三)地址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六)房屋楼盘信息表;
第十三条
地下车位(库)已搭建楼盘表,需分户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楼盘表变更申请表;
(二)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或规划部门确认的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资料;
(三)变更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四)原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五)变更后的房屋楼盘信息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一)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原始购买人能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地下车位(库)来源证明材料和缴款原始凭证核查的,以购买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二)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发生转让的,按存量房管理计算缴纳税款。
(三)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应按税务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
(四)已建己售地下车位(库)涉及开发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依据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下车位(库)不再收取维修基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对应建筑物一并管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号文件收取登记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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