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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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原登记机构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七条信息登记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填写《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
补办的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不变,有效期限不变。
第八条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填写《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变更、延续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载明:
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摊主姓名、摊位编号、经营范围、经营项目(食品品种名称)、经营地点、有效期限、登记部门等信息。
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由闽TF+县(市、区)代码+乡镇人民政府+6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第十条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取得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并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若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路段范围、时间、经营人员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借他人或售卖。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伪造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注销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四)对城区范围内不按公示卡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注销,并责令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注销,并责令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对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被注销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摊贩登记。
没有办理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摊点,由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六)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七)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若经食品相关部门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将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注销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十)自觉遵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17〕185号)规定:
在学校校门外侧50米内无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无随意张贴、悬挂的各类标牌。
(十一)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十二)制作运输销售食品的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必要时,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城区内办理卫生健康证流程见附件4,其余乡镇食品摊贩的卫生健康证办理由各乡镇食安办统一登记备案后,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08月0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县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3.县城区集中安置区食品摊贩经营时间规定
4.县城区申请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卡流程
5.县城区食品摊贩经营申请初审表
6.县各乡镇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规则
附件1
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登记备案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照片
(两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号码
微信号
住
址
从业人员
姓名
健康证明
□有□无
经
营
情
况
本次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延续登记□注销
(□申请注销□依法注销)
□补发
经营范围
□销售类
□现场制售类
经营场所
经营时段
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其它
(续页)
现场制售类经营项目
(需填写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的食品品种名称)
提交的资料
□县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其他。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签名需使用黑色签字笔手写;
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其它”项填写经营的食品品种名称;
“登记备案号”由登记机构填写。
2.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登记表中的申请人和承诺书的承诺人签名须为摊主本人。
3.摊点由2人或者多人经营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参与人的身份证和卫生健康证。
4.本登记表使用A4纸张正反面使用。
承诺书
为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保证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六、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封存,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七、妥善保管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
八、遇经营区域有重大活动或交通管制时,遵从登记部门统一安排。
九、制作运输销售食品的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要求。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此处粘贴:
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健康证明;
摊主因故不能到场申请的,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摊主授权委托书。
附件2
县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编号:
闽TF
摊主姓名
摊位编号
经营项目
(食品品种名称)
经营地点
有效期限
摊主照片黏贴处
片黏贴处
登记部门(章):
举报投诉电话:
12331、12315、3880362(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注:
摊点由2人或者多人经营的,必须按照要求粘贴多人相片。
附件3
县城区集中安置区食品摊贩经营时间规定
序号
经营时间
场地管理者
1
县工业园区门口
上午:
7:
00-7:
50
傍晚:
17:
40-19:
00
2
一中天桥以西
40
晚上:
21:
30-22:
30
3
太和巷巷口
00-22:
00
4
二中对面
6:
30-7:
下午:
00-18:
5
新华书店后解放路
18:
周末及节假日:
11:
6
瓦子街4号与5号楼之间停车场
下午:
16:
7
东方花园东二环方向消防通道旁路坎上
30-18:
8
供电公司利民路
9
水产局旁
30-19:
10
工会大厦旁
30-17:
11
驷马桥北环路路口
12
县医院大门口
00-8:
13
紫金公园正门停车场
上午:
8:
其它非集中安置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时间、地点、环境卫生等方面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管理规定予以核定。
附件4
县城区申请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卡流程
城区食品摊贩经营户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县城区食品摊贩经营申请初审表》,审核通过后凭初审表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卫生健康证后,将食品摊贩信息登记表、承诺书、身份证明和卫生健康证等收集好交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公示卡。
其余乡镇办理卫生健康证的由乡镇食安办参照城区的初审表自行印制。
附件5
县城区食品摊贩经营申请初审表
微信号
住址
审核意见
(存根)日期:
年月日
...........................................................................................................................................................
日期:
年月日
住址
附件6
县各乡镇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编号规则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6日印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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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食品 摊贩 登记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