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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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宁县户籍且满16周岁;
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精神疾病经医治后病情稳定;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建档立卡人员;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6.县民政部门、残联认定的人员。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2.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贫困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其低保或建档立卡、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
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月月底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报送至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报经县民政局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用。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15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二)照护对象确认阶段(2021年4月)。
各乡镇(街道)要在4月完成对象筛选,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摸底调查表》(附件3)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3年10月)。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确定后,各乡镇(街道)在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集中照护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确定集中照护对象。
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通过申请审批程序确认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统一安排到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照护。
五、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和机构条件
择优选择确定我县1—2所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签定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定。
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文本,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包括照护对象和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要求、照护服务费用及分担比例、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域内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由县民政局报请**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对不同类型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二)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条件外,承接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的机构,还应具备能够为精神残疾人员提供托养康复服务的相关资质。
六、经费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经费补贴标准。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合理确定照料费用。
1.基本生活费用。
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周边县(区)集中托养标准,根据现阶段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测算,暂定托养集中照护基本生活费用每人每月2000元。
2.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参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文件规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1560元的45%(702元)和75%(1170元)确定。
今后视物价变化及服务提供情况,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适时研究调整费用标准,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支付办法。
整合被照护残疾人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整合救助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县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集中照护对象是整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2.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
如不是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费用,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3.集中照护对象是建档立卡人员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七、集中照护资金保障
补贴所需资金,经县民政局统计测算,报经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照护对象救助补助资金不足支付照护费用的,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2号)有关规定,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形式,从本级既有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照护资金应专项用于政府购买照护机构为照护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
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医治疾病产生医疗、陪护等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如其家庭无力承担剩余自负部分,可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筹、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被照护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为集中照护工作落地见效奠定基础。
(二)加强配合协作。
县民政局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衔接,做好政策整合、资金统筹、照护机构确定、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要配合做好相关资金整合及配套资金安排,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审核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对象审定及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委托照护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照护对象监护人履行照护费用结算、送医陪诊等相关义务。
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并落实照护制度,严格规范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加强岗位培训及机构建设管理,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和残联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机构。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事件发生。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在积极开展集中照护工作的同时,加大政策引导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督促引导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明确政府部门、照护机构、照护对象家庭责任,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基本民生工作新格局。
附件:
1.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
3.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摸底调查表
附件1
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或
受托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监护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照护形式
本人因重度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护,自愿提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
集中照护期间,同意将个人所得政府救助金用于支付在照护机构产生的费用。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申请人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自
月起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申请人不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理由:
备注:
此表1式2份,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2
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填报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口性质
(城镇/农村)
残疾
类别
照护服务
形式
家庭详细地址
附件3
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摸底调查表
单位:
户口性质(城镇/农村)
是否愿意集中照护
备注
联系电话
本人因重度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护,自愿提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申请人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自年月起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负责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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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填报人:
户口性质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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