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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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
诱骗群众租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四、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活动自202a年10月10日至202a年12月3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5日)
印发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外公布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
举报电话:
。
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自查和整改结果;
组织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公开信用承诺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摸底,完善相关监管平台信息。
(二)组织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
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并按旬上报。
同时,依法接受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曝光并分别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利用先期开展的住房租赁调查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联网成果,加强住房租赁中介信用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中介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别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下一步“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抓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各参与单位协作配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网信办、县银保监组、县城市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管股,定期召开协调会,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组织协调,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全程参与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内容中涉及没有营业执照的黑中介、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费、垄断市场房源、涉黑涉恶等行为,由各职能单位负责处理,真正做到问题有人查,查到有人管。
县住建局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对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租赁房源,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银保监组负责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
县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置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网络信息平合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行为,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
(三)注重过程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内容、工作进展和整治成效,通过公示不良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惩戒目的。
此次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和各参与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及时通报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
(四)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适时对依法依规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通过曝光反面典型,让失信违法企业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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