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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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农家乐的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应坚持“保护生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的原则,农家乐的数量不得超过环境承载能力。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必须依据《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X区XX片区旅游策划及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严管增量、升级存量、引进精品”的原则,动态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农家乐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确保经营手续齐全。
(二)选址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X市“四山”管制分区规划要求;
选址应处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其中有食品加工经营的农家乐选址应在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三)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由市环保局审批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编制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同时报件)。
(四)对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农家乐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环评类别106项,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的规定进行判定,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其相关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和办理建设手续。
(六)农家乐的建筑风貌与周边自然和文化景观风貌相协调。
其建筑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下称“导则”)要求。
(七)农家乐经营场地应经安全评估,可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六条
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生态。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从事危害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应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扩大使用面积。
(二)环保。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措施。
农家乐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X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安全。
1.设施、设备安全。
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已投入使用的农家乐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导则”要求的,应按“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2.食品安全。
提供餐饮的农家乐,其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操作过程及相关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X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X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
3.安全制度。
农家乐经营者应认真执行安全、劳动、食品安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
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卫生。
农家乐公共区域和客房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住宿业卫生规范》。
农家乐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入住的旅客实名登记,及时上传旅客信息。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防止噪声污染,未经批准不得设置KTV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农家乐服务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
第十条农家乐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一条农家乐不得拉客宰客、欺诈游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第四章鼓励和扶持
第十二条支持农家乐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X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申请农家乐星级评定。
第十三条支持农家乐向主题民宿、特色民宿和精品民宿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家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家乐的日常管理,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规定,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指导和帮助农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农家乐合法用地手续办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家乐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家乐的市场监督管理、农家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公安分局负责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及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应急局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家乐违反规划、国土、建设、农业、环保、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卫生、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家乐经营活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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