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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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一)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时限规定
1.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相关规定
1.一级复议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听证制度。
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行政执法人员须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除以下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
(四)其他情形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且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活动。
2.行政赔偿:
行政执法人员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赔偿时限:
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或在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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