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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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年直播销售额、年直播销售量、粉丝量、年投诉量、社会信用度等标准进行统一认定。
第七条激励政策。
(一)对经认定排名前十名的头部主播进行资金奖励:
前3名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第4名至第6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7名至第10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联合对前3名主播授予“区电商主播领军人才”称号,第4名至第6名授予“区电商主播杰出人才”称号,第7名至第10名授予“区电商主播优秀人才”称号。
(三)获评“区电商主播领军人才”、“区电商主播杰出人才”、“区电商主播优秀人才”称号的主播,经评审认定后,纳入全市人才库管理,参照《临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发放“沂蒙惠才卡”金卡,优先享受落户住房、工商税务、交通旅游、教育卫生、健身疗养等服务。
(四)强化对头部主播的政治引领,对政治觉悟高、对党忠诚、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的电商主播择优发展党员,优先推荐评选“五一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提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区电商主播人才申报表》(附件1)。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征信情况。
5.证明材料:
年直播销售额,包括主播在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等主流平台年直播销售额合计总数;
年直播销售量,包括主播在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等主流平台年直播销售量合计总数;
粉丝量,包括主播在各主流平台粉丝量合计总数;
年投诉量,指主播在各主流平台被投诉合计总量。
6.申报单位(个人)责任声明(附件6)。
第三章直播基地(园区)建设扶持计划
第九条实行直播基地(园区)建设扶持计划,对区符合条件的直播基地(园区)进行资金扶持。
第十条申报条件。
区范围内新投资建设的直播基地(园区)、正在运营的直播基地(园区)、建有共享直播专营区的专业批发市场。
第十一条评选标准。
(一)新建直播基地(园区)。
使用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布局合理、配套功能完善、直播间数量100间以上。
(二)在运营直播基地(园区)。
使用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20间以上,注册机构数20家以上,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50人,年总直播销售额10亿元以上。
(三)建有共享直播专营区的专业批发市场。
直播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年总直播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十二条激励政策。
每投资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按每平方米10元,最高给予直播基地(园区)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直播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最高给予批发市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提报资料。
1.《区直播基地(园区)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征信情况。
4.申报单位(个人)责任声明(附件6)。
5.新建直播基地(园区)申报还需提供:
包括项目的建设时间、投资金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直播间数量、直播间面积、规划布局、配套功能等情况的申请报告,及对应证明材料。
6.在运营直播基地(园区)申报还需提供:
包括直播基地(园区)使用面积、直播间数量、注册机构数、注册活跃主播数、年总直播销售额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及对应证明材料。
7.建有共享直播专营区的专业批发市场申报还需提供:
包括直播使用面积、直播间数量、注册活跃主播人数、年总直播销售额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及对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直播电商服务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实行直播电商服务激励计划,选拔一批优质的直播平台服务商、培训机构和MCN机构,由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联合授予“区直播电商人才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在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直播电商服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评选标准。
(一)直播平台服务商。
经官方平台认可,为30家以上区内企业直播业务提供运营策划、直播电商软件平台支持、直播间建设、短视频制作、选品包装、后期技术支持等配套服务,每家企业年直播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二)直播电商培训机构。
年培训学员1000人以上。
(三)MCN机构。
独家签约主播,每名主播年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激励政策。
按照服务区内每家企业1000元,最高给予服务商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按照每位学员100元,给予培训机构(不含关联机构)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家签约年直播销售额5亿元以上顶级头部主播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独家签约5名以上主播,每名主播年直播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独家签约主播,每名主播年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按每名主播1万元,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提报资料。
2.《区直播电商人才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3)。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征信情况。
5.申报单位(个人)责任声明(附件6)。
6.直播平台服务商还需提供:
服务30家以上区内企业直播业务、直播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7.直播电商培训机构还需提供:
培训1000人以上学员证明材料,包括师资力量、培训收费凭证、学员报名、培训课程安排、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8.MCN机构还需提供:
独家签约主播、年直播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供应链企业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实行供应链企业培育计划,选拔一批优质的供应链企业,由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联合授予“区直播电商优质供应链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
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区设立的供应链选品中心或展销中心,委托区内或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本地生产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评选标准。
(一)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区设立的供应链选品中心或展销中心。
正常运营满一年,为100家以上区内企业直播业务提供选品服务。
(二)本地生产型企业。
年度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激励政策。
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直播销售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提报资料。
2.《区直播电商优质供应链企业申报表》(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供应链选品中心或展销中心还需提供:
100家以上区内企业直播业务选品服务证明材料。
7.本地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
直播业务销售额证明材料。
第六章营造直播电商行业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举办、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活动。
第二十五条申报条件。
在区依法注册的企业、协会,举办、承办的直播电商活动主会场设在区。
第二十六条评选标准。
直播电商活动包括直播带货大赛、直播电商博览会、高峰论坛等,按照实际活动组织规格、规模、参会人数等条件对举办的活动进行评选。
第二十七条激励政策。
根据每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评定为影响力在省级以上的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提报资料。
2.《区直播电商活动申报表》(附件5)。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新闻报道、参会嘉宾等影响力证明材料。
5.活动发生费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6.举办方征信情况。
7.申报单位(个人)责任声明(附件6)。
第七章评选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区电商主播人才”、“区直播电商人才孵化基地”、“区直播电商优质供应链企业”、直播基地(园区)、直播电商活动的评选、资金扶持,采取自主报送、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的方式进行,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共同负责。
第三十条评选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材料报送。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等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条件积极推荐候选者。
(二)专家评审。
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评审。
(三)联合审定。
由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对参评对象进行联合审定。
(四)媒体公示。
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及授予称号。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根据公示结果及当年财政预算,进行资金发放;
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联合授予相关称号。
第八章管理责任及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经区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十二条“区电商主播人才”,“区直播电商人才孵化基地”,“区直播电商优质供应链企业”,直播基地(园区),直播电商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行业技能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区直播电商产业宣传推介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直播电商产业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区电商主播人才”,“区直播电商人才孵化基地”,“区直播电商优质供应链企业”,直播基地(园区),直播电商活动举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获荣誉,视情节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上限。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及省、市、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实施时间参照《区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号)的实施时间。
由区委组织部、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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