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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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至4月30日
具体要求:
坚持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抛荒整治要求,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全面发动乡(镇)村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已抛荒时间、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及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在202a年4月25日前完成摸排,并于4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将对摸排结果开展抽查。
第二阶段: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施策
5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要根据抛荒耕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生产活动。
要紧盯完成时限,尽快对水田翻耕种植水稻,对旱地翻耕种植旱粮,确保202a年6月底辖区内水稻生产功能区复种率达50%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
强化检查验收,落实优惠政策
10月1日至12月31日
县耕地抛荒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此期间组织督导组到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查看相关落实情况,对抛荒耕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由县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及时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
各乡镇要及时汇总上报补种面积、发放奖补资金、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或产生新的抛荒耕地。
三、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
由县政府统一发布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通告等政策文件。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复耕复种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主动参与防止耕地抛荒。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代耕代种。
研究出台《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加大耕种、禁止抛荒。
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
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村集体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承包经营耕地抛荒撂荒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由乡镇组织村集体组建代耕专业队代为耕种,对代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复耕抛荒耕地。
各乡镇要充分发动辖区内拥有机械化耕作设备的种粮大户,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机械化代耕服务。
(三)完善基础设施。
一要提升耕地质量。
各乡镇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根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抛荒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土地平整,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升耕地质量等别。
二要完善水利设施。
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
三要整修机耕道路。
各乡镇要根据受益人口数量和群众出行、农业机械操作和转移、中小型农用机动车运输等实用情况,整修机耕道路。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村道、机耕路修建政策及资金扶持倾斜,以便农业生产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资备供。
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指导农户备齐备足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等相关生产资料。
组建县乡农技专家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
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时刻关注农资市场动向,强化监管并确保农业生产所需物资不断供、不涨价、质量优、服务不断档。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五)促进土地流转。
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种植效应。
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奖励政策,激发耕地抛荒整治内生动力
(一)鼓励早稻扩大种植面积。
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
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
对流转土地在202a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
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
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的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
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鼓励工厂化育秧。
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规模超过5000盘的育秧经营主体,单盘育秧盘长×
宽为50厘米×
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
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
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单盘育秧盘长×
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六)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
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七)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
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五、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耕地抛荒整治动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撂荒整治责任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抛荒耕地复耕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抛荒耕地复耕的组织领导、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面积核实、整治整改等工作。
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推动落实。
成立6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详见附件5),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赴20个涉农乡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督导,对照工作台账,逐一排查,到田间地头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各督导组于每周五上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工作情况。
各乡镇实行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每周定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行绩效考评。
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乡镇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四)强化责任监管。
县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抛荒治理进度慢、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诫勉、效能告诫等。
10月1日起,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
乡(镇)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红牌警告,并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
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乡(镇)将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拨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
县耕地抛荒监督举报电话为(0591-24832127)。
附件:
1.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2.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3.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4.县耕地抛荒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汇总表)
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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