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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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政府引导。
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其风险防范能力。
(二)市场运作。
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保险内容
(一)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籍外出务工人员和在辖区务工的外来人员。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的,赔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鉴定残疾程度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按《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理赔标准之约定,给予相应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
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信息和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日止。
(四)保险费补助金额及保额。
每份保险金额30000元,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在各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可享受最高1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费30元/份,每人最多可购买2份。
为减轻外出务工人员经济负担,区财政对符合投保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补助15元/份(政府补助以2份为限)。
四、投保业务办理、投保规则及赔付标准
(一)投保业务办理
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动员,由各村、社干部准确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费清单》,报乡镇(街道)社保所汇总后,分别报区劳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区支公司各一份,保险公司根据花名册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上机进行激活生效。
(二)投保规则
1.患有精神病者不予承保;
2.智力障碍者不予承保;
3.有身体障碍者不予承保;
4.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一律不保。
(三)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时,每份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亡金或高残保险金保障。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3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
行业标准)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各村(居)要灵活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外出务工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全面了解参保范围、赔付标准,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要大力宣传理赔案例,化解群众思想顾虑,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二)强化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镇社保所负责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各村(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宣传发动、参保对象审核、保费收取、理赔申报),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合理处理外出务工人员保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优化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受理案件,开展查勘,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抚慰家属,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长效机制,持续有效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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