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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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建立、管理行政复议专家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行政复议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专家聘任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自愿服务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相关活动,责任心强;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
征集专家库成员应当在本区主要媒体、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出征集通知,明确当选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和推荐、自荐要求,广泛征集专家库人选。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推荐;
(二)区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推荐;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
(四)专家推荐或者自荐。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每届聘期5年。
每届专家库成员聘期满前两个月,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启动新一届专家库建立程序,根据专家库成员履责和增补人选推荐情况,结合聘任条件和本人意愿,提出入选新一届专家库成员名单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专家库成员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可以向区行政复议局提交辞呈,报区政府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
(一)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实地调查、专题论证;
(二)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调或者听证活动;
(三)行政复议工作创新方面的事项;
(四)其他重要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采用专家库成员自主报名与区行政复议局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委托研究、参与调研等方式进行,不断丰富、创新参与工作形式,扩大专家参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参加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预定工作。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专家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区行政复议局对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和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加强与专家库成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
及时制定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计划、方案;
组织专家库成员工作业绩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安排专家库专项工作经费,保证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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