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社会化综合治税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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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社会化综合治税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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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报送至税务局,税务部门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专题上报区政府,年终形成一份涉税(费)信息分析报告上报区相关领导。
(联系人:
**)
二、制定涉税信息目录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拥有的涉税信息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的《区社会综合治税涉税信息共享目》(以下简称《共享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统一纳入全区《共享目录》。
各单位对不予共享和条件共享的涉税信息,应当在《共享目录》中明确,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由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确认和调整各单位编制、提交备案的《共享目录》,组织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全区统一的《共享目录》,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并委托税务部门定期对《共享目录》中涉税信息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
三、信息共享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单位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及时维护相关涉税信息,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凡是列入《共享信息》的信息,各单位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标准和时限要求,向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职能共享和使用信息,同时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
非因法定事由,成员单位不得拒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各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定分管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明确牵头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工作。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涉税信息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涉税信息共享事项的申请审核把关。
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四、信息安全
税务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以及其他部门所获取的税务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相关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涉税信息,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数据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异地备份工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综合治税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五、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要定期将使用共享涉税信息的效果及时反馈给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究责任:
1.不按规定将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共享的;
2.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信息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涉税信息和共享目录的;
3.对共享获得的涉税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4.未与信息提供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涉税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5.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6.其他违反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各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评价机制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纳税年度对涉税信息交换和应用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区政府对提供和运用涉税信息、取得较好财政增收效益、年度考核成绩在优秀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对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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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化 综合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