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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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出资采购,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送餐等助老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是“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老年送餐服务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为“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的产权单位。
第三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运营单位使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车辆使用协议,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保和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派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调用车辆。
第五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只能用于老年餐食原材料、成品采购、运输,煤气瓶、保温盒等助餐设备配送运输以及助医、助行等其他为老服务。
第六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为老服务活动,不得搭载家属、亲友等非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除工作需要外,送餐车不得出入宾馆、景区、娱乐场所等场所。
第七条
老年送餐车应持续保持统一外观效果,不得有较大范围的破损或严重褪色;
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在车上乱搭乱挂、乱贴乱画。
第八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应执行公务车辆停放相关规定,非工作时间,除配送餐以及助医、助行等其他为老服务需要外,须按规定停放在单位车库或定点位置;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须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九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使用单位负责做好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年检、年审、车辆保险、维修保养等工作;
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对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的违章、违规、交通安全事故及车辆失窃、自燃等情况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反光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安全;
有条件的可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行车路线、定位存放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必须符合餐饮工作人员卫生要求,岗前须洗手消毒,送餐人员须佩戴口罩和消毒手套,避免交叉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工作人员每年须例行体检一次,持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食品加工、分装的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
第十四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应配备清洗消毒、防蝇、防虫、防尘、防油污地垫等设施设备,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容器、包装、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送餐结束后,应对送餐工具和送餐车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送餐车应配备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各类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严格控制配送菜肴的食用时限,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热藏菜肴,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达不到60℃以上的,为2小时。
第十六条
所有配送食品应留样150g以上,留样食品必须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问题食品召回机制,既要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做到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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