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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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县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县经信局负责县级医药储备日常工作。
组织编制年度县级医药储备计划及编制上报储备补贴预算,在县卫健局确定的医药储备目录的基础上,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加强对承储企业医药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与协调应急医药的供应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医药储备补贴预算,落实储备资金。
会同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对医药储备情况监督和检查。
县卫健局负责提出县级医药储备品种、规模以及编制年度医药储备目录,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紧急动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时的后勤保障。
二、承储企业
(四)承储企业,须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通过GSP认证,供应及配送能力强的医药流通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近三年无亏损情况。
(五)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经营规模及效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择优选定。
为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医药承储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承储企业须与县经信局签订承储协议。
三、医药储备规模和资金
(七)县级医药储备规模暂定150万元,主要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具体储备品种、数量由县卫健局根据疫情、灾情的需要与承储企业商谈后确定。
县级医药储备规模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八)医药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可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储备补贴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县级医药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及周转、药品过期报废等费用。
医药储备期1年,储备补贴实行包干制,每年补贴储备医药总金额的6%,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县级医药储备补贴,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储备计划核定。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后拨付。
(十)承储企业对县级医药储备资金的使用负责。
四、储备管理
(十一)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十二)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十三)承储企业要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季检制度,检查工作参照GSP实施指南。
(十四)承储企业要制定医药储备应急工作预案,切实做好所储备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调用管理
(十五)县级医药储备动用原则: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市级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县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向市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市医药储备予以支援。
3、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县级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市级、省级或中央医药储备。
(十六)乡(镇)需要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县卫健局提出申请,经县卫健局确认后,由县经信局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
承储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十七)县需要动用市级、省级医药储备时,由县经信局向市级、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八)情况紧急的,县经信局根据县卫健局委提出的需要,立即通知承储企业先按要求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后补办有关手续。
(十九)县级储备医药实行有偿调用。
提出启用医药储备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事后要负责协调实际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时支付货款。
储备医药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
六、监督检查
(二十)承储企业对县级医药储备要单独设立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实际储备情况按要求向县经信局报送医药储备季度报表。
每年度末将储备药品库存、过期销毁等情况,报县经信局。
(二十一)承储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执行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各项政策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连同年度储备工作情况,报县经信局。
(二十二)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对县级医药储备及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资格等措施。
(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县经信局可会同市县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先级医药储备补助资金:
1.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储备或调运任务的;
2.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3.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4.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承储企业条件的;
5.不能按时报送储备情况季度报表及年度工作报告的;
6.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情况的。
(二十四)承储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骗取储备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二十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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