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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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
到202B年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矿区工业广场和道路硬化绿化、采选加工车间密闭美化、采剥工作面规范化等“三项整治”全面达标,露天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建成一批“花园式”矿山、“工厂式”矿山,露天矿山矿区矿容矿貌实现大改观大提升,露天绿色矿山创建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调查摸底(202A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对我区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等情况进行逐矿逐项摸底调查,并于202A年12月1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汇总,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实行台账管理。
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矿山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是否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是否按照“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是否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区生态环境局核查矿山是否取得环评批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运行使用,扬尘治理措施等环保条件是否达标。
3.区应急局核查矿山是否按照开采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采,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分类治理(202A年12月11日至202B年12月31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在全面调查摸底且核实露天矿山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于202A年12月15日前向区政府报送分类处置建议,经区政府审定后于202A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通告分类整治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02B年2月28日前,按照“分类处置、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分类整治方案;
202B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1.关闭取缔一批。
依法关闭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并向社会通告。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许可证到期、存在情节严重的越界采矿问题的露天矿山,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情节严重的露天矿山,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矿山,由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停产整顿一批。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由区生态环境局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矿山制定“一矿一策”方案,并监督矿山整改;
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区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矿山制定“一矿一策”方案,并监督矿山整改;
情节轻微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按要求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并监督矿山整改。
停产整顿的露天矿山,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由下达停产整顿的部门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强制关闭。
3.提档升级一批。
按照“矿山数量降下去,生产规模升上来”的要求,推动整合扩能、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推动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要求落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依法督促露天矿山足额计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义务;
区生态环境局要依法督促露天矿山按照环评批准书和排污许可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抑制扬尘等污染;
区应急局要依法督促露天矿山按照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和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或分台阶开采等有关规定实施开采,督促露天矿山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要求,使用矿山安全费用及时治理和消除露天矿山边坡、采空区等安全隐患。
(三)生态修复(长期)。
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8〕5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引导督促露天矿山以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推进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区委生态优区战略的重要举措,对理顺露天矿山开采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要深化认识、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工作,全力以赴、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其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汇总、统计其他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提出整治或关闭的建议并开展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提出整治或关闭建议并开展监督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应急局负责对矿山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提出整治或关闭建议并开展监督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露天矿山所在的镇街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内露天矿山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主体责任,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加强跟踪调度。
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实行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计划管理,做到“任务到矿、时间到月、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倒逼销号推进。
适时组织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依法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并列入失信惩戒范围。
因责任不明、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相关部门应分别于202A年12月5日前、12月15日前和202B年1月10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推进情况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三)加大惩处力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履行资源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采矿点;
对不按“三合一”或“二合一”方案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或治理不达标的在产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列入异常名录。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矿山企业不按开采设计要求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严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擅自批准矿山界外排危整治;
擅自以排危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为名在界外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一律按越界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信息公开。
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要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对关停取缔、停产整顿等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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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 矿山 综合 整治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