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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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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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诊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工作方案的实施对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升校验工作效率都有现实意义。
二、校验对象与内容
(一)校验对象。
所有持有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202*年度需要校验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二)校验内容。
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要求,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三、校验申请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申请校验时间(集中校验的,建议在5月底前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完整的校验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方式: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困难的,可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到卫健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申请。
四、校验需提交材料
(一)需提供以下校验资料(所有资料均只需要“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网上提交,无需在窗口现场提交)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必须)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6.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
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非必须,仅委托办理的提供)
五、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以书面审查为主,卫健窗口认为有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校验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提交自查报告;
3.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等无暂缓校验情形。
书面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员作出校验合格结论。
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查询校验结果。
不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校验记录,有特殊需要的,可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卫健窗口做校验记录。
(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现场审查由卫生监督所结合双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以监督管理记录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实施校验的依据。
有依法应当暂缓校验情形的医疗机构,及时反馈给卫健窗口,卫健窗口依法作出暂缓校验结论。
书面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现场审查:
1.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2.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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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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