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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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整治,确保存量养殖场排放的尾水达到地表水五类水质排放标准,有效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木兰溪、萩芦溪流域水质。
二、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2月25日前)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有关乡镇,深入各水产养殖场,全面摸清区水产养殖场情况,包括养殖品种、用水来源、养殖面积、排水口个数及位置、尾水处理设施情况等。
同时,调查养殖场所土地性质情况,并界定是否在城市绿心范围内等。
(二)组织整治(4月15日前)
1.严厉打击非法养殖。
对于占用耕地、城市绿心范围内、2021年新增(新养殖)的非法养殖场,由区自然资源局于3月5日前向所在乡镇、管委会发出清理整治移送函,有关乡镇、管委会要督促养殖场业主及时清理存量养殖物,并于4月15日前完成拆除养殖设备。
2.制定“一场一策”。
由区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环保技术公司,对拟保留养殖场进行勘察调查,针对每家养殖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理工艺,如沉淀池设计方案、生物降解措施等,形成“一场一策”,要求每个养殖场的治理方案既切实可行,排放的尾水又能达到地表水五类水质排放标准。
对勘察中发现个别养殖场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的,通报有关乡镇、管委会予以关停。
3.组织建设设施。
各有关乡镇、管委会根据技术专家或第三方环保技术公司制定的“一场一策”,督促组织拟保留养殖场,按照“节水减排、循环利用”的原则,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建设及生物降解措施等),并合理设置排水口。
对于拒不按照第三方环保技术公司提供的方案建设的,予以关停。
(三)巡查执法(长期坚持)
区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各水产养殖场。
对发现违法排污线索的,及时反馈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处理;
对发现非法占用耕地、新增养殖场的,及时组织清理取缔。
(四)监测整改(长期坚持)
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对有外排养殖尾水的开展尾水抽查检测,对有关尾水检测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及时反馈养殖场所在乡镇、管委会,督促改造提升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清理存量养殖物,并拆除养殖设备。
三、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整治工作。
负责农田水产养殖地块的性质分类,督促有关乡镇清理整治占用耕地及城市绿心范围内的违法养殖。
常态化开展水产养殖环节执法监管和季度尾水监测,促进养殖排放尾水水质提升,进一步深度治理水产养殖尾水。
(二)生态环境局:
督促指导具备环评办理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组织对保留的水产养殖场设置尾水(总磷和流量)在线监控并联网乡镇监控平台,并将保留的水产养殖场纳入正常的双随机抽查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行为。
(三)区水利局(区河长办):
把水产养殖场排水口巡查列入河长制考核内容,加强河道专管员养殖场排水口巡查的业务指导培训;
依法整治无审批许可且不规范抽取河道水和地下水的水产养殖场。
(四)区财政局:
根据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尾水处理设施设计咨询、尾水检测等费用。
(五)有关乡镇:
履行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的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有关水产养殖场按照“一场一策”整治方案要求,抓好尾水处理设施建设。
组织清理整治占用耕地及城市绿心范围内的违法养殖。
加强养殖场常态化巡查监管,督促持续改造提升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
在环境容量不允许的情况下,对新增的水产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
制订本区的具体整治实施细则,对尾水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进行关停取缔,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防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工作关系到我区木兰溪、萩芦溪水质提升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管委会,区直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切实抓好部署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管委会,区直及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整治工作。
各有关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尾水治理工作。
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工作要求,协作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落实“一场一负责镇领导一包村干部一村主干”制度,负责具体整治工作。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治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区自然资源局,以便提交区政府研究解决,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三)严防反弹复建。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乡镇、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场整治后的监管,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的常态机制,有效防止反弹复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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