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548604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64KB
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分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五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含通讯补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县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
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八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2之间,最高不超过2,由出资人机构根据《县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县属企业集团规模确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A类县属企业集团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1.5,B类县属企业集团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1.2。
第十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较上年下降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菅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未纳入县属企业集团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正在改制企业等未参加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按照出资人机构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县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出资人机构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当年核定前按上年标准予以支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对前期支付基本年薪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出资人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组织兑现。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绩效年薪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目标50%的比例预发,核定绩效年薪后,再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100分及以下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
30%×
(考核分数-100)/(最高考核得分-100)
第十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
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个年度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集团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差距,其他集团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确定,集团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至0.9倍确定。
第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
按照县属企业集团其他负责人正职为集团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集团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总额。
第二十条
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县属企业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集团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出资人机构。
出资人机构核准后,由县属企业集团组织兑现。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集团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除纳入全国或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并由国家或省、市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之外,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行领取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
纳入全国或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但由企业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薪酬之外领取。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县属企业集团。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规定保留在原县属企业集团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集团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原任职级的基本年薪确定;
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县属企业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原任职级标准的60%—80%发放薪酬。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县属企业集团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除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属企业集团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通过外派审计总监和外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有关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出资人机构按年度将审核的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溯调整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属企业集团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和有关单位在审核县属企业集团领导人员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属企业集团按照本办法制定一级子公司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县属企业集团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鲁北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结构和水平3年内暂按其现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属 国有企业 集团 负责人 薪酬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