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功能室管理使用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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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小学功能室管理使用的原则和任务
(一)原则:
中小学要以国家、自治区对功能室管理相关文件为依据,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功能室,满足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二)任务: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玉林市教育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功能室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功能室管理使用,提高功能室的使用效率,推动实现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使用常态化。
第二章 功能室设置标准
第三条 小学功能室
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室(科学、数学)、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心理辅导(咨询)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多媒体教室(实现班班通后不再单独设立),规模较大的学校要根据课程的设置要求和需要,增设相应功能室。
第四条 初中功能室
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物理、化学、生物各1)、仪器室(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各1)、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心理辅导(咨询)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另设置准备室(物理、化学、生物各1)、药品室(化学、生物各1),规模较大的学校要根据课程的设置要求和需要,增设相应功能室。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五条 图书、报刊杂志配备标准
图书、报刊杂志配备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图书及卫生(保健)室配备标准(试行)》(桂教基教〔2015〕48号)的标准。
小学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初中生均图书不少于40册;
报刊杂志小学不少于60种,初中不少于80种;
小学工具书不少于120种,初中不少于180种。
第六条 仪器配备标准
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音乐、体育、美术、卫生仪器(器材)配备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图书及卫生(保健)室配备标准(试行)》(桂教基教〔2015〕48号)的标准。
该标准按照一所学校每个年级四个平行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数量计算。
小于4个平行班规模的学校可参照4个平行班的标准执行。
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达到分组活动每组人数不多于6人,提倡分组人数为2至4人。
第七条 学生计算机配备标准
学生计算机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园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 》(桂教办〔2014〕493号)的标准。
小学生机比不低于30:
1,初中生机比不低于15:
1。
第四章
功能室管理人员的选聘管理
第八条 人员配置。
按目前管理体制,每个功能室配置一至两名管理员,负责本功能室的管理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功能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人员选用。
功能室管理人员必须要政治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学校所任课的学科与所管理的功能室相关。
学校要大力支持功能室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提高功能室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学校功能室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审批。
第十条 人员职责。
功能室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要根据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功能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功能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功能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要安排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功能室工作。
对功能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功能室建设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功能室要常态化使用,凡是需要到功能室上的课都要到功能室来上,凡是使用后的功能室都要有记录,留下使用的痕迹。
第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功能室的规划、建设和配备工作,做好图书、仪器设备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补充图书(报刊杂志)、仪器等设备,完全按标准配备图书(报刊杂志)、仪器等设备,满足日常教育教学需要。
图书(馆)室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
第十四条 功能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评价考核方案或制约措施,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功能室要整洁,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功能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应建立功能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教学(使用)档案,对图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功能室的建设、配备、管理、使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功能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图书、报刊、杂志要按类上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和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馆)室应当以全开架借阅为主。
以学校图书(馆)室为中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走廊、教室等空间,创新书刊借阅方式,优化借阅管理,创建泛在阅读环境。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
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
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应急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
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放置,在学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
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图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
每学年应对图书、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图书、设备和药品。
第六章 功能室设施设备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要定期对图书、仪器(器材)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已破损没有保存价值的图书、失去使用价值或已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做好记录,及时申请报损,并报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备案,按相关财务制度报学校领导审批重新购置。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慎损坏仪器,应据实填写报损报告单,对无法修复的可做报损处理;
凡违章操作或玩忽职守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时,损坏仪器,应查明原因后作出赔偿或免予赔偿处理。
查实有违章操作或随意玩弄而致使仪器损坏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外单位借用图书、仪器设备损失时,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章 督查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督查方式。
自查与上级督查两种方式结合。
学校对本校功能室的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自查;
各级上级部门对学校功能室的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条 问责方式。
根据县督查,对擅自调整占用功能室、功能室使用率低、功能室管理不规范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并追究相关校长、分管领导、管理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功能室的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的规范要求及管理职责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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