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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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三、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
四、工作职责
(一)卫计中心职责
1、制定对村居考核目标。
所有村医必须掌握村里育龄妇女基本情况,一旦发现孕情,立即跟踪,并督促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从源头抓起,突出关口前移。
2、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知识和基本及重大妇幼卫生相关惠民政策宣传,确保群众知晓率达95%以上。
3、加强村居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督促孕妇在孕13周前到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进行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系列检查,要调动村医积极性,及时发现孕情并动员早孕建册,同时协助医疗机构对反馈回来的高危孕妇,做好随访和督促检查工作。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导。
每月一督导,尤其是对孕产妇保健手册质量及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工作,对早期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杜绝出现已评估为高危未转诊的病例发生。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加强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考核管理办法,将早孕建册率及2-5次产前随访规范率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制定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求细化,严格要求,并对照执行。
2、切实提高早孕建册率。
要杜绝在本院检查确认早孕却未及时建册现象发生,凡是怀疑早孕的一律由产科门诊接诊,除了产科以外任何科室不得开具有关早孕检查单。
3、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手册质量。
所有孕产妇保健手册必须按规范填写,字迹清楚,不允许涂改,已查内容不得漏填。
4、加强流动孕产妇管理。
凡外出流动人员,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不建册,首次建册月份较大的,如果孕妇有前几次检查相关材料,建册人员可将相关信息填写在妇保手册里,以备注的形式进行说明。
5、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制度。
尤其是首诊负责制、高危管理及转诊制度,首次接诊人员一定要按照要求给孕妇建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建册并进行风险筛查,医疗机构检验科及B超室工作人员应加强与产科之间联系,一旦发现其他科室所开具的检查单中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转至产科。
五、经费管理
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绩效考核,早孕建册率达85%及以上不扣分,每下降1%扣1分,2-5次随访规范率达85%以上不扣分,规范率每下降1%扣5分,卫计中心按照考核分数拨付医疗机构工作经费。
2、经费标准:
孕13周前建册考核分数达标者每例拨付120元,其中包含早孕建册、血尿常规检测、肝肾功能、血糖血脂血型检测及B超;
2-5次随访:
16-20周、21-24周、28-36周、37-40周,在以上四个时间段内随访每次25元,每次随访均包含1次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测;
孕中、晚期各1次B超,每次30元。
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妇按规范转诊的拨付建册单位追访管理经费每例30元。
3、村居:
村医一旦发现早孕妇女,应立即动员孕妇进行早孕建册并发放早孕建册检查通知单。
经核查后,村医每成功转诊一例,给予10元/例奖励,经费由卫计中心在其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发放。
由于村医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早孕信息上报不及时的,一经发现,给予30元/例处罚,经费由卫计中心在其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扣除。
4、医疗机构:
每例早孕建册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进行系列辅助检查的,每例按照绩效考核奖励建册人员10元;
2-5次随访信息规范的每例按照绩效考核奖励10元;
经费由医疗机构考核发放至个人。
对于宣传不及时、推诿病人、建册不及时、2-5次随访信息不规范等现象,每发现一例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绩效考核处罚100元。
如果发现有仅在医院接受尿检、B超检查,未建孕产妇保健手册的,每例处罚接诊人员100元,同时对该医疗机构的季度考核进行加倍扣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当季度拨付时由卫计中心考核扣除。
5、医疗机构发现有高危未转诊的病例,评估为“黄色”的孕产妇,每例扣除该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00元;
评估为“橙色”、“红色”及“紫色”的孕产妇,未按照要求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的,每例扣除该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000元,经费在当季度拨付时由区卫健局考核扣除。
六、
完善督导考核
1、区卫健局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全区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考核,各卫计中心每月对辖区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进行督导,重点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妇幼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2、对医疗机构在早孕建册率、2-5次随访规范率连续两季度考核均达不到省、市、区规定指标的单位,取消其建册资格,不予拨付孕产妇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3、对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未及时转诊的单位,发现一次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直接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对于以上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区卫健局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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