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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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任务
(一)优先实施市政集中供热
积极协调***采油厂兴源供热中心,分年度制定煤改热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煤改热工程。
充分依托现有热源,加快中心城区市政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及管网敷设,重点向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商业区及居民区延伸(县工贸局牵头,住建局配合)。
(二)稳妥推进煤改气
分年度制定煤改气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煤改气工程。
加快中心城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天然气入户工程,科学测算煤改气后的气源需求增量,保障气源供给(县住建局牵头,涉及乡镇、街道办、***县众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治理标准:
燃气管道及计量设备安装入户,通气点火。
安装必要的燃气取暖设施。
(三)加快推进煤改电
制定煤改电优惠政策,稳步推进煤改电工程。
对中心城区内无法纳入市政集中供热且无法使用天然气的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等,统一成片实施煤改电(碳纤维、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
科学测算煤改电后的电力负荷,积极做好电网改造、变压器增容、变压器至用户电表之间的线路及智能电表改造等工作(县电力局牵头,涉及乡镇、街道办配合)。
户用电能力达到4-6KW,完成智能电表改造。
安装必要的电取暖设施。
(四)积极推广洁净煤
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区域及暂不具备煤改热、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
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洁净煤销售点,基本实现洁净煤销售点全覆盖。
要建立健全洁净煤销售质量检验和台账制度,销售的洁净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产品技术要求及《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产品技术要求(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牵头,涉及乡镇、街道办具体负责)。
燃料类别和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配备必要的高效环保炉具。
五、补贴标准
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煤替代按照“三选一”的原则进行补贴。
所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居民或经营性商户,只能一次性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实施洁净煤替代的居民或经营性商户,高效环保炉具购置只能一次性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一)煤改气
1.对原使用散煤、计划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或经营性商户,燃气壁挂炉由居民或经营性商户自行在市场选购,财政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00元,购置费小于等于2000元的据实补贴,购置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居民或经营性商户自行承担。
2.天然气开户及采暖设备购置时间需在202***年3月15日以后(以开户发票和购置发票时间为准)。
(二)煤改电
1.对原使用散煤、计划实施煤改电采暖的居民或经营性商户,电采暖设备由居民或经营性商户自行在市场选购,财政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购置费小于等于1000元的据实补贴,购置费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居民或经营性商户自行承担。
2.购置时间需在202***年3月15日以后(以发票时间为准)。
(三)洁净煤替代
原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散煤(含无烟煤、蜂窝煤等)、计划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洁净煤(兰炭或型煤)的居民及经营性商户,对洁净煤及高效环保炉具购置均予以补贴。
兰炭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产品技术要求,型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产品技术要求。
1.洁净煤补贴标准
居民:
洁净煤补贴标准以居民现居住(自住或出租他人居住)户数为准,每户补贴2吨/年。
涉及乡镇、街道办按月发放煤票(5个月采暖季),居民凭发放的煤票到指定的洁净煤销售点购买补贴限额内的洁净煤,居民承担350元/吨,差价由财政承担。
县财政局会同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根据涉及乡镇和街道办提供的煤票审核拨款,由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与洁净煤供应厂家按月结算。
超出补贴限额的部分由用户按厂家供应单价全额承担。
经营性商户:
对农贸市场、建材市场、餐饮门店等经营性商户每户补贴2吨/年。
经营性商户凭煤票到指定的洁净煤销售点购买补贴限额内的洁净煤,经营性商户承担350元/吨,差价由财政承担。
2.高效环保炉具补贴标准
按照居住面积等实际情况到指定的洁净煤销售点选购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财政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以居民现居住(自住或出租他人居住)户数为准,每户最高补贴600元,购置费小于600元的据实补贴,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居民凭采购炉具正式发票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登记,经过审核验收后给予兑付。
农贸市场、建材市场、餐饮门店等经营性商户到指定的洁净煤销售点选购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财政予以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元。
经营性商户凭采购炉具正式发票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登记,经过审核验收后进行兑付。
3.购置时间
需在202***年3月15日以后(以发票时间为准)。
六、采购方式
(一)煤改气、煤改电设备。
由居民或经营性商户自行在市场选购。
(二)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
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参照发改部门提供的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厂家推广目录,按程序招标确定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供应厂家及其供应单价(供应单价包括洁净煤本身价格、税、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及合理利润),与供应厂家签订供应合同,按照就近服务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销售点。
洁净煤供应厂家必须就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诚信经营等做出书面承诺。
供应洁净煤必须统一成品包装,每袋25±
0.5公斤,不允许在销售点进行包装。
七、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一)居民购置并安装采暖设备后,凭购置采暖设备的发票、散煤治理承诺书、补贴申请表、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小产权房屋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安装完成的采暖设备的合照、银行卡复印件到所在乡镇、街道办报备,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二)经营性商户购置并安装采暖炉具后,凭购置采暖炉具的发票、散煤治理承诺书、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安装完成的炉具的合照、银行卡复印件到所在乡镇、街道办报备,经营性商户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三)洁净煤供应厂家建立洁净煤销售台账,根据出售洁净煤时居民提供的煤票,经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后,据实拨付洁净煤差价补贴。
(四)社区、行政村网格员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并登记造册。
经社区、村委会逐户现场核查、拍照存档后签字确认,在社区、村委会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及经营性商户名单、备案资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办,由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
(五)县发改科技局组织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城市执法大队、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入户随机抽查散煤治理改造用户信息,抽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填报信息不符的,取消补贴资格。
八、职责分工
***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
具体职责为:
县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散煤治理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散煤治理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制定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做好日常调度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提出符合标准的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推广目录,对相关单位散煤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统筹做好其他散煤治理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散煤治理资金兑付办法,据实拨付煤改气设备、煤改电设备、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补贴资金,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根据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负责为运输洁净煤的车辆办理通行证,在中心城区各入口设立24小时检查站,禁止无洁净煤运输通行证的运煤车辆进入中心城区;
配合县城市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定期开展散煤治理督查、检查。
县工贸局负责协调***采油厂兴源供热中心做好煤改电设施升级改造,扩大供热面积。
同时做好环保型储煤厂建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市政集中供热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热力、燃气主管网建设。
协调兴源供热公司明确划分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协调众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管输范围内煤改气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工作落实。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洁净煤及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管控;
开展联合执法,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合理布局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销售点,定期开展散煤治理督查、检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销售企业的市场准入。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配合县城市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合理布局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销售点,定期开展散煤治理督查、检查。
县电力局负责制定煤改电优惠政策,对中心城区内无法纳入市政集中供热且无法使用天然气的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等,统一成片实施煤改电,科学测算煤改电后的电力负荷,做好电网改造、变压器增容、变压器至用户电表之间的线路及智能电表改造等工作。
县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区域及暂不具备煤改热、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并确定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供应厂家;
统一制作和发放洁净煤票;
对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煤替代财政补贴进行审核结算、补贴发放等工作;
配合县公安局对中心城区各入口散煤流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城市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
县城市执法大队负责对散煤治理进行常态化监管,联合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局、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和涉及乡镇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合理布局洁净煤和洁净煤高效环保炉具销售点,定期开展散煤治理督查、检查。
***众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中心城区内煤改气项目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贺圈镇、盐场堡镇是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辖区散煤治理工作,各社区、村组加大宣传力度,至少悬挂一条宣传标语,同时建立散煤治理用户台账,明确相关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
为加强对***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涉及乡镇是辖区内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工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纳入现有网格化监管体系,各级网格员要肩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摸排、梳理辖区内散煤用户,结合实际确定各区域治理方式及实施步骤,制定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用户台账,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每月要专题研究一次散煤治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牵头,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配合,根据补助标准及兑付办法,全额预算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机制。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先下达预拨资金,采暖季结束后据实核算。
(三)从严监管查处
县城市执法大队牵头,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局、城市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和涉及乡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倒卖洁净煤的行为,禁止居民将洁净煤运出中心城区,一经发现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各主管单位要随机入户核查洁净煤购买记录与实际存放量是否一致。
对实施洁净煤替代区域内的竹胶板、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及不合格炉具进行依法查处。
(四)奖惩举措并行
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同时,全面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对不配合散煤治理工作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建议扣除其个人信用桃花分。
对不配合散煤治理工作的经营性商户,建议通过***信用系统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居民及经营性商户法定代表人签订散煤治理承诺书,但不履行承诺或通过虚开发票、伪造事实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领取补贴资金的,收回全部补贴,并建议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在散煤治理过程中,对不履行协议或承诺及伙同居民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采暖设备或洁净煤供应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供应资格及财政补贴,并建议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格考核问责
***县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及涉及乡镇散煤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县审计局对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审计核查,对违规发放、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积极宣传引导
通过在***电视台、***报开辟专栏报道、发动党员干部带头宣传、安排宣传车巡回宣传等传统手段,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宣传力度。
组织学校开展以“禁燃散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发挥学生的作用,带动家长转变观念。
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散煤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散煤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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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 城区 清洁 能源 替代 治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