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网点监测预警非法金融活动网格化工作机制推进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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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重点
各金融网点应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具体包括:
(一)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包括以投资理财、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各类投资(理财)名义,或以商品(房产)销售、售后返租(回购)、消费返利、加盟合伙等所谓商业模式创新名义,或假借交纳押金、保证金、履约金、加盟费、预付款等各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等;
2.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包括非法保险、再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
3.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非法从事证券期货经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基金募集管理等。
(三)各类非法金融广告资讯发布行为
涉及上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保险等非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各类门头店招、广告、金融信息和宣传造势等行为。
二、金融网点网格化及工作职责
各金融网点网格员负责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具体工作,担任相应社会治理网格的信息员(不进行身份信息公示)。
网格员责任网格范围是营业网点所在地社会治理网格。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做好金融网点与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对接工作,详细了解责任网格区域范围,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
各金融网点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测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
1.周边巡察。
组织金融网格员配合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治理网格区域进行日常巡察,持续关注周边街道、门店、楼宇、社区(村)等场所,特别是人群密集场所、商业楼宇,通过日常观察、集中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上报风险线索。
2.客户核查。
组织本网点从业人员对本营业网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实质审查,要求从业人员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工作原则,在厅堂服务、客户接待、客户营销、业务审批、售后管理等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深入了解、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上报风险线索。
3.内部排查。
重点排查本网点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委外人员等,作为成员或实际控制人,直接从事或间接从事过桥贷款、高利转贷、非法集资、擅自销售或代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夸大产品收益等非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及时发现并上报风险线索。
4.资金异动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文件要求,持续开展账户资金异动监测,特别是对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和密切监测,及时上报风险线索。
(二)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各金融网点应与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与责任网格内的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
各金融网点除在网点的电子屏、厅堂播放或摆放宣传标语、宣传画面、宣传资料等常态化宣传手段外,应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进社区、进村庄等现场宣传活动,向周边群众普及金融知识,宣传合法金融业务、金融产品,揭露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协助开展金融知识培训
各金融网点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社区(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专职网格管理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等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宣讲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发现、研判、预警、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能力。
(四)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线索的摸排
各金融网点应加强对发布在所在社会治理网格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海报等传统媒体和户外的金融广告进行监测,同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开展监测,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线索。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统筹协调。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金融网点监测预警非法金融活动网格化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要加强与属地乡镇(街道)政法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金融网格与社会治理网格的深入融合。
农商行要充分发挥金融网点分布广的优势和网点监测预警信息员的作用,将网格化监测机制延伸至乡镇(街道)社区(村),实现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全覆盖。
2.强化活动支撑。
各金融机构要指导金融网格因地制宜明确活动计划,每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周边巡查、广告线索摸排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金融知识培训活动。
对于在周边巡察、客户核查和内部排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各金融网点网格员应及时汇总并于24小时内将线索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于通过资金账户异动监测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发**文件要求,以公文形式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每月8号前各金融机构将风险线索排查统计表、工作计划表及相关台账资料(活动照片像素不低于2M)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注重信息安全。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工作要求,不得违规提供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所涉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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