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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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类资金投标金额实施投标量限定。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四条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五条参加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六条
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设定不同金额或期限的标段,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第八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出招标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
第九条竞标规则。
中标原则: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标段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标段招标额为止。
评标方法: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包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
第十条具体指标及其分值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制定招标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等,按规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每次招标可以分月存放。
第十二条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公告,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段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整理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四条
评标评委。
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
评委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的评标工作。
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公开、即时、随机抽取,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于开标当日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5人,并通知评委进入开标现场实行评标。
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
第十五条现场开标及评标。
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市财政局递交标书。
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
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市财政局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评标,按照竞标规则、中标原则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办理存放。
市财政局根据经局长审定的中标结果,办理资金具体存放手续,中标银行按照规定办理财政资金存放。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
市财政局与参与银行团成员共同签订年度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未组建参与银行团或未加入参与银行团的银行,市财政局应在每期竞争性存放操作完成后,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第十八条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廉政承诺书一年一签,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
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视情节轻重,通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该银行参加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一年内未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及以上;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中标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或委托市政务中心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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