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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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镇街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3日内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镇街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3、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家庭财产状况。
如实填报《县城乡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根据本人意愿,确定供养方式。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
(二)调查和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
镇街在收到特困供养申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镇街工作人员。
2、签署审核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审批
审核结束后,由镇街分管负责人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提交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逐一进行研究。
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县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上签批,并在镇街政务公开栏、服务大厅电子屏和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多数通过的,予以审批,纳入特困供养;
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暂缓审批,启动重新核对机制。
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时限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享受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在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申请集中供养的,由镇街组织在辖区内或指定的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无特殊理由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供养机构、村(居)委会、镇街和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集中供养机构应为入住的特困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协调丧葬事宜。
申请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镇街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于当月15日内告知镇街,由镇街审核审批后,在15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二、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一)分散供养特困救助资金发放
基本生活费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协议发放给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的个人或机构。
1、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镇街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特困人员新增、取消名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新增特困户要维护好“一本通”银行账号。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公布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通过“一本通”系统,每月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特困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资金基本生活费数额,按月拨付到每个特困对象账户。
2.照料护理费的发放。
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类标准。
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根据公布的标准,根据每个人评定的自理能力进行确定。
镇街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照料护理费发放名册和照料护理人新增、取消、变更名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新增(新变更)护理人要维护好“一本通”银行账号。
县民政局通过“一本通”系统,每月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照料护理人名册和拟发放照料护理费数额,按月拨付到每个照护人账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镇街、村(居)委会协助实施。
镇街、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照料护理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服务项目、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各镇街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监督的运行机制。
照料护理人应如实提供照料护理记录,作为领取照料护理费的必要依据。
照料护理费每月发放一次。
照料护理人为个人的,由各镇街确认护理服务达标,汇总统计,签字盖章后,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银行发放给照料护理人账户。
照料护理人为社会机构的,由委托方确认护理服务达标后,由县民政局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照料护理费发放给向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集中供养特困救助资金拨付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公布的供养标准,根据各机构供养人数,按月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三、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受理审核审批农村特困供养救助的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对特困供养救助人员的审核审批及照料护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
镇街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聊民函〔2021〕3号)要求,建立完善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和定期探访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对象,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
鼓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
四、其它规定
(一)供养方式的变更
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
需要变更供养方式时,由本人或亲属提出,各镇街批准后执行。
各镇街在批准后报县民政局备案,调整资金发放。
(二)档案管理与维护
根据“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的档案,分散供养的,由镇街负责存档维护,集中供养的,由镇街和供养机构各自存档一份维护。
各镇街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提供档案保管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县民政局依法指导、监督各镇街、各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申请审核审批材料;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
民主评议材料;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照料记录;
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供养方式调整、终止等材料;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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