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派单、部门(乡镇)接单、督查验单”即“三单工作法”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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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打造“务实、担当、高效、创新”的服务型政府,促进部门、乡镇切实担起责任,推动管理职能部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权力下放、资源下倾、触角下延,实行“项目化、表单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形成“政府派单、部门(乡镇)接单、督查验单”的闭合式工作链,构建部门有行动、乡镇有回应、工作有落实的“挂单销号”新型工作体系,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三单”工作流程
(一)派单
由县政府办牵头,梳理县委交办的有关事项,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县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有关事项,县领导批示件,县领导调研议定有关事项、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将每项工作任务形成工作清单,明确牵头领导、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及责任乡镇,实行“项目化、表单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
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应及时将工作清单报告分管县领导、登记“挂单”,并向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及有关乡镇精准派单。
(二)接单
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及有关乡镇接到工作清单后,应根据任务要求,按照“限时办结”工作要求,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由责任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节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将工作方案及时报告牵头县领导确认后实施。
工作清单办结后,责任部门应牵头形成办结报告,并经各接单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并配合做好督查及办结“验单”销号。
(三)验单
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应按照时间节点,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程跟踪督查,将接单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呈报县领导。
根据督查情况,视情形对接单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或“黄单”“红单”督办;
对于已办结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要及时验单,并将结果汇总交由县领导同意后,对挂单事项实行销号。
1.适用“黄单”督办的情形
(1)接单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上交回执或没有按照序时进度落实交办事项;
(2)按照方案明确的牵头单位负总责落实不到位,没有落实好对上沟通,对下指导和督促职责,及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
工作中没有建立会商制度,协调解决问题,研究对策;
对责任单位上报的问题没有帮助协调解决;
(3)各单位在落实交办事项过程中,没有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或计划,没有明确工作职责、责任领导、责任人,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没有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工作拖延、工作遗漏、汇报不及时、督办不到位;
(4)交办事项涉及相关村(居)的,乡镇挂钩村领导无布置或有布置未抓落实,村(居)行动迟缓;
(5)在落实交办事项中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未及时上报牵头县领导,明确各方责任,造成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
(6)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在推进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7)其他影响工作推进落实的情形。
2.适用“红单”督办的情形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项;
(2)被“黄单”督办后,没有制定整改计划,没有研究工作对策,工作推进仍然缓慢;
(3)在上级督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我县造成不良影响;
(4)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法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
(5)群众反映强烈、不满意度较高;
(6)其他影响工作推进落实的情形。
四、考评结果运用
(一)内部通报
通过政务网或微信工作群,采取专项督查通报、督办通知等形式,对被“黄单”督办的单位进行点名通报,对被“红单”督办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二)媒体曝光
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台、福建微信公众号,适时公布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进展和效果,强化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
1.被“黄单”督办的责任追究。
督查中被“黄单”督办的单位,由县分管领导或县效能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约谈情况上报县效能办;
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一季度内同一事项连续两次被“黄单”督办的,由效能办给予诫勉教育;
连续三次被“黄单”督办的,由县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四次被“黄单”督办的,由县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
效能处理结果抄送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
2.被“红单”督办的责任追究。
督查中被“红单”督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效能办提交书面检查;
连续两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效能办给予诫勉教育;
连续三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四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
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被“红单”督办的,由县效能办给予诫勉教育;
连续两次被“红单”督办的,由县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连续三次被“红单”督办的,由县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
(四)绩效奖惩
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行,所有督查事项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对被“黄单”督办的责任单位,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察访核验中“黄单”督办一次扣0.5分;
对被“红单”督办的责任单位,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察访核验中“红单”督办一次扣2分。
连续两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绩效奖励下调10%;
连续三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绩效奖励下调20%;
连续四次被“红单”督办的单位,绩效奖励下调30%。
2.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被县效能办“通报批评”或两次(含)以上“诫勉教育”的,扣除个人绩效奖励20%;
被县效能办“效能告诫”的,取消个人绩效奖励。
3.被国家、省、市授予荣誉或通报表扬的,并被纳入市对我县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的,按市对县成绩翻倍给予责任单位正向激励加分;
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市直单位及县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每项加2分。
正向激励加分位列全县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单位,绩效奖励分别上浮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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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政府 部门 乡镇 查验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