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547667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6.93KB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实行资格准入、聘用上岗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聘用和考核,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监督和备案。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1次。
第六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七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19至55周岁之间。
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
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佩戴,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六)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按照乡镇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完成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解聘、考核及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十一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1次。
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对工作不负责、不适应此项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警告1次,扣除1个月补贴。
(一)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春防、秋防工作会议1次或不参加春防、秋防大行动1次的;
(二)不报、瞒报1次或迟报动物疫情2次的;
(三)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被畜禽养殖场(户)投诉不履行职责2次的;
(五)造成1次免疫事故的;
(六)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解聘。
(一)连续2次以上不按要求完成春、秋防疫任务或连续2次以上不参加春防、秋防大行动的;
(二)连续2次以上不报、瞒报或3次迟报动物疫情的;
(三)被畜禽养殖场(户)投诉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离开防疫员岗位2个月以上的;
(五)一年内造成2次以上免疫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协议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劳务服务。
政府不存在为其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义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劳动法规定范畴内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劳务承包的形式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来完成季节性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为其支付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暂按一类防疫村人均每年4500元标准、二类防疫村人均每年4000元标准、三类防疫村人均每年3500元标准执行。
工作补贴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管理,根据每年防疫任务和乡镇考核结果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八条
参与布病免疫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每只羊劳务补助1元的标准增加工作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为参与布病免疫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建立村防疫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提供感染人畜共患病保险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村级 动物 防疫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