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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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坚决惩戒,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用水的氛围,相关单位不得有案不移、违法不究。
(五)本方案所指行业部门为农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部门(单位)包含综合执法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执法协作过程
(一)取用水案件线索发现
1.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取用水单位宣传用水政策,加强行业检查,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事前预防取用水违法违规行为,事中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同时,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要求,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改正,确保用水单位违法行为不扩大,减少因出现严重违法情节而从重处罚甚至取消用水许可、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
2.各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格管理功能,查处个人无证取水用水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线索。
(二)案件移送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0号)的规定移送取用水违法案件。
1.案件移送主体。
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移送,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案件移送方向。
属于**区政府已赋权各镇街的执法事项,行业管理部门将发现的线索移送辖区镇街,并抄送综合执法局;
未赋权至各镇街的执法事项,行业部门、镇街按职权清单移送至综合执法部门。
3.案件移送时限。
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落实整改。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职权清单或赋权清单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镇街受理案件。
4.案件移送线索资料
(1)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注明涉事机构名称、当事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简要说明)。
(2)案源材料,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原件,注明检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
部位>
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条款);
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察记录(文书原件,注明检查时间、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
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或许可证书等);
业务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需在影像资料上注明勘察时间,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
,并保留影像资料原始载体)。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5.案件移送对接
(1)移送的材料应当齐全,并按照“一案一卷一移交”原则指定科室和人员负责对接审核移送。
(2)执法部门(单位)审核发现移送资料要件齐全、资料符合要求的,应予接受,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立案查处。
若审核发现移送资料要件不全、资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当退回业务主管部门。
退回的案件线索,业务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补充资料重新移送,补充资料后若认为不构成处罚标准,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执法部门(单位)批准。
(三)案件查处
1.执法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严厉查处。
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咨询意见或依法暂停相关审批等事项的,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发出执法协作文书。
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咨询意见、是否暂停相关审批等,情况复杂的,经向执法部门(单位)书面协商,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
行业管理部门对执法部门(单位)的政策咨询须及时给予回复,不得推诿扯皮、答非所问。
2.当事人对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有异议而申请听证的,执法部门(单位)召开听证会时应通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参会,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意见。
3.执法部门(单位)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监管事项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于60日内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执法部门(单位)。
4.涉及本级政府部门用水违法行为,出现案件办理职能单位与当事人相同等情况的,由案件办理职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指定办理单位,司法局负责提出建议。
(四)信息共享
执法部门(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综合执法信息,主要包括: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对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在结案后定期抄告对方办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3.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的调整信用评级、行业禁止进入、取消相关许可等决定。
4.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三、保障和监督检察
(一)司法局负责对各部门、镇街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合法性监督指导。
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单位)对违法案件管辖处理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部门报请共同上级予以明确。
(二)公安部门负责严格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适当警力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镇街开展联合执法等活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综合执法活动之前,综合执法局、镇街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落实人员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财政局负责将水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确保“四权”改革顺利实施。
(四)纪委监委负责对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力徇私,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规处理。
(五)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受理执行水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六)检察院负责2025年底前对涉水公益诉讼全覆盖。
(七)执法单位负责将涉水行政处罚案件及时通过“两法衔接”方式通报至检察机关。
(八)税务部门负责依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部门每季度向其反馈的取水税费信息征收水资源税。
四、其他事项
随着市、县(区)、镇(街)行政处罚事项改革,相关职能和赋权清单出现调整的,涉及水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区综合执法局、各镇街依法按照调整后执法事项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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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资源 行政 执法 配合 协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