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547416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42KB
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配备、租用办公场所参照以上内容和标准执行。
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规定。
县本级党政机关要继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本级财政安排县本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建设和装修办公场所的资金。
建设包括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
办公场所大中修项目按照《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号)执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资金,防范财政、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遵循“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对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项目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负责办公场所资产交付使用后大中修及装修项目审批;
负责办公场所规划、权属管理、使用监管、处置等。
对于出具同意开展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应明确单位申请的办公场所需求经论证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租用方式解决。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办公场所建设项目(含资产交付使用前装修)审批。
资产交付使用前装修内容应包括建筑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系统等,政务信息化内容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号)执行。
(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方案审核、资金安排、拨付和下达;
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并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装修、大中修办公场所具体需求,按部门职责分工,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负责做好项目方案制定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负责组织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合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负责加强项目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项目建设质量;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负责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办公场所建设有关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办公场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阶段,应当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并明确不同资金渠道的具体筹资金额,确保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的装修(含建筑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系统等)应全部纳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办公场所资产交付使用后大中修及装修项目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
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的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县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申报与安排。
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项目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号)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拟实施的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基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投资概算、超财政预算评审使用资金。
若因违规建设导致超规模、超投资概算、超财政预算评审的情况,超出部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会计核算。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用途。
项目建设竣工前,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和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及资金来源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和预算的,在界定违规的责任主体、明确超出部分资金筹措意见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后,才能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项目实质竣工后,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本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设计、勘察、监理、咨询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提供单位。
概算、预算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量计价规范核定造价。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结余资金按县本级有关规定收回。
1.项目资金下达当年度内,资金支出进度偏低,造成资金闲
置的;
2.项目资金下达后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3.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已报原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并增加项目资金预算的,在调整后超过12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4.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结余资金;
5.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节约资金,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中约定应扣回的资金。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属于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应及时按照《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号)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算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结论是下达和调整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拨付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和变更已审定的建设和装修规模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上报项目绩效目标,未编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执行的跟踪监控;
预算年度执行完毕,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项目主管部门需将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要求,按时报送。
财政部门视情况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预算绩效管理各流程具体要求按照市本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和装修办公场所资金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将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规模、超标准、超豪华装修、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资金和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建设和装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本级 党政机关 办公 场所 建设 装修 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