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示范园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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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乡村示范园创建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区数字农业改革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符合本办法在区范围内新创建的数字乡村示范园区、数字农业工厂、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手掌农场”基地建设的市区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第五条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用房必须合法合规,已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项目建成后须接入“手掌农场”应用,配合区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新创建的市级数字乡村示范园区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额三分之一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额不高于1000万元(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市数字乡村示范园创建导则》)。
第八条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
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
对列入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20万元(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市数字乡村示范园创建导则》)。
第十条“手掌农场”基地建设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新装摄像头数量在15个(含)以上的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新装摄像头数量在15个以下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最终数量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验收
第十一条被列为市级创建对象的,根据实施方案,对照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数字乡村示范园和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周期为1-2年。
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手掌农场”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上年的10月1日到本年度的9月30日止(2021年另行),项目实行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产业办)的申报文件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镇乡(街道)初审并推荐上报。
区产业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需向区产业办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经区产业办核准,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
第十二条数字乡村示范园区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
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
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由主体申报后进行评审。
“手掌农场”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摄像头安装数量,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
如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助:
1、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在审计、查验过程中,发现伪造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情况的;
3、所申报的投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支付;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实施期限的;
5、项目实际投资额少于计划下达金额的70%;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数字乡村示范园区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在审计完成和查验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补助。
本政策中涉及的补助资金统一通过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 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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