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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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基本形成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
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未来5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比重逐步增加。
1.探索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可适当增加由竞价转为竞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出让,并约定最低自持期限,自持商品住房全部公开对外租赁,不得“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建投公司(土储中心)、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2.盘活存量土地、用房。
鼓励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存量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各镇应根据“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改)建项目完成后,住房租赁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出租。
改建租赁住房宜以小户型为主,只租不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国土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供电公司、中燃公司、供水公司、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3.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
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
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等出租住房。
推行全县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住建委、市监局、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4.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
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委、鑫谷公司、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5.扶持发展专业化租房租赁企业。
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购并举模式转变。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约定最低自持期限),用于市场租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
选择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
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住建委、财政局(国资办)、鑫谷公司、公安局、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6.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住建委、市监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7.明确承租人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
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基本养老、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益。
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委、财政局(国资办)、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8.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承租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在现有的基础上视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的,可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执行,支持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支付房租。
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国资办)〕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落实税收优惠。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明确涉及配建租赁住房、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操作办法。
税务局、财政局(国资办)〕
10.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多渠道筹集资金。
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县中心支行)
11.制定支持租赁市场补助政策。
适时出台《***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财政局(国资办)、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县、镇、街道三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
县住建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负责组织建设、运营管理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住建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
各镇政府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可接受县级租赁管理机构委托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
各镇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
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要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住建委、公安局、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
13.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研究起草《***县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租赁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加强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稳定住房租赁关系。
住建委)
14.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作用。
将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通过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
服务。
住建委、国土局、信息办、市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
成立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政策措施应在202***年4月底前出台实施。
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经费、组织和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考核责任,落实试点工作。
建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对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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