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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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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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黄牌)和在县肢残人协会登记备案的(蓝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有牌照车”)。
(二)在县残联登记燃油补助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有备案车”)。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即有牌照车车主和有备案车车主,统称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车主(以下简称“置换车主”)。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县“四小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上报县“四小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车辆置换及奖励措施
1.置换车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和不参与营运承诺书,在202x年2月1日—202x年2月29日内交车的,免费予以置换新车辆,并给予车主交车奖励5000元;
202x年3月1日<
含>
后交车的车主不享受交车奖励。
其他各项补助在交车后次月再开始发放。
若置换车主在交车时,仅能上交发动机的,免费予以置换新车辆,交车奖励为1500元。
2.若置换车主在置换期间内放弃置换新车辆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同时享受交车奖励,6年内若自行购置指定车辆的,不再给予车价40%的购车补助。
3.置换车主可根据残疾等级置换轻型或重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车型在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牌型中,经招投标确定,并由交管部门上牌。
4.若置换车主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置换车辆:
(1)置换车主是下肢健全的残疾人;
(2)置换车主有其他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残疾人。
在车辆置换期间同时实行举报制度,被举报的置换车主需重新进行残疾鉴定,鉴定后符合上述情况的不予置换车辆。
5.若置换期间有牌照车车主已死亡的,车辆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同时注销其牌照。
对主动上交车辆及牌证的车主家属,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
(三)相关救助及燃油补贴措施
1.置换车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现行低保政策予以救助。
置换车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标准的,按现行低保边缘家庭政策予以救助。
2.置换车主主动交车并完成车辆置换后,给予每位有牌照车车主664元/月的燃油补贴,给予每位有备案车车主332元/月的燃油补贴。
燃油补贴不计入车主的家庭收入。
3.整治后,低保和低边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放;
燃油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划拨至有关乡镇(街道),再由县残联会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置换车主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救助及补贴。
(四)就业培训措施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荐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
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创业资金,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安排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五)车辆保险补助
置换车主主动交车和置换车辆后,给予缴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用。
四、车辆购买及更新政策
(一)购车补助
在“四小车”综合整治完成后,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人有意向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可申请购车补助。
购置指定车型,凭购车发票和交管部门车辆登记注册凭证,给予车价40%的购车补助,同时给予第三者责任保险补贴,非置换车主不享受置换车主的其他补助政策。
(二)车辆更新补助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在至少使用指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6年以后,经鉴定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可申请车辆更新补助。
购置指定车型,并回收旧车辆后,凭回收证明、购车发票和交管部门车辆登记注册凭证给予车价40%的更新补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年12月30日至202x年1月31日)。
通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发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专项行动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力度、多层次进行宣传动员,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时刻关注网络舆情,积极指导应对工作。
由属地乡镇(街道)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进行逐人逐户教育引导,发放整治告知书,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政策处置阶段(202x年2月1日至202x年2月29日)。
按照乡镇(街道)负责人包社区(村居)、社区(村居)干部包户包人的原则,成立由乡镇(街道)负责人为组长,乡镇(街道)干部、警务区民警、社区(村居)干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要逐一落实政策,督促辖区内有牌照车和有备案车车主全部签订承诺书及填写置换申请表,待置换车辆到位后统一安排置换,同时根据补助措施对相关车主进行补助登记,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放。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x年3月1日至202x年3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牵头,整合综治、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发动社区(村居)干部,全面开展大规模、拉网式整治行动。
在全县范围内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非法运营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整治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长效管理阶段(202x年4月1日以后)。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建立严查严管机制,无牌、拼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取缔;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非法运营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建立沟通联动机制,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路面管理查处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非法运营的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抄告县残联,由县残联及时通知各有关乡镇(街道)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车主的燃油补贴,对查实1次非法运营的车主,停发其1年的燃油补贴;
对查实2次非法运营的车主,停发其2年的燃油补贴;
对查实3次及以上非法运营的车主,取消其燃油补贴。
对于抗法闹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和涉及整治工作上诉信访的其他残疾人等,由政法、信访、残联等部门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教育稳控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既损害城市形象,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地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专项整治工作。
(二)辖区包干,联合执法。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户籍管理的原则,完成车辆置换及车主补助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分析情况,制订周密方案,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加大对重点区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的整治力度。
(三)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县残联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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