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促进硒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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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原则
(一)坚持“先建设,后扶持;
谁建设,补贴谁”的原则;
(二)坚持对重点贫困村优先扶持原则;
(三)坚持产业发展与扶贫带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扶持重点
(一)富硒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扶持。
1.富硒大米。
连片种植且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2.富硒茶叶。
连片种植且规模达到5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3.良种繁育基地。
新发展优质香稻良种对比试验基地,每个品种补助10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品种提纯复壮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良种繁育基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新发展优质香稻新品种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4.富硒水果。
连片种植且规模达5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5.富硒蔬菜。
连片种植且规模达3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通过改良土壤等技术措施,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6.富硒畜禽。
年出栏肉用黄牛20头以上,黑毛猪100头以上,山羊、肉兔200只以上,年出栏家禽1000羽以上,通过饲喂高聚硒植物饲料,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产品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8050—2011标准的养殖场、企业、大户,给予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肉用黄牛每头300元,黑毛猪每头100元,山羊、肉兔每只20元,家禽每羽5元。
7.富硒特产类。
富硒薏仁、富硒食用菌、富硒坚果、富硒蜂蜜、富硒杂粮等参照富硒水果类执行。
(二)科技创新扶持。
1.天然生物营养强化国际合作项目(NBP)首批研究基地扶持。
依托国际硒学会,组织国内外顶级专家团队,开展硒在土壤—作物—动物—人体的食物链传输规律、膳食硒的吸收利用评价指标研究,探讨***富硒产品与人体健康关系,提供实证性研究报告。
每年安排扶持资金40万元。
2.科技创新与服务。
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支持县内有关企业与相关大学、科研机构共建富硒产业研究院、硒产品检测中心、硒科普馆、硒产业技术试验站及硒产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与服务机构。
(三)龙头企业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在我县从事富硒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建(改造)加工厂房(车间)的,编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新引进(改造)富硒产品加工设备(生产线)的,编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新产品研发补助。
对于在我县从事富硒产品深加工企业,开发富硒新产品并实现批量生产的,按每个新产品给予1-3万元的补助。
三、程序流程
(一)主体申报。
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研发推广机构、种养大户对照本办法所列基本条件和扶持标准,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各实施主体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各产业生产技术规程和项目基地管理、技术管理、质量安全要求组织实施。
(三)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镇验收上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上报主体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
资金拨付。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验收、硒含量检测结果和县级抽查情况,形成验收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兑付。
四、上述扶持资金均通过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来安排,相关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扶持办法由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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