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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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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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中心城区、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范围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产业类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市规委会决定,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无不良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开辟“绿色通道”。
四、改革措施
(一)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即建设项目已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但设计方案还在优化调整阶段,企业投资项目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单位自愿申请,按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要求,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前必要前置条件做出相应承诺,审批局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待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有承诺前置要件事项后,经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因项目单位未按照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清单式管理,精准审批。
强化项目前期策划,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制定土地、环境等要素优先保障项目清单,避免多头对接,确保项目快速审批、精准审批。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建立“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班工作机制;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制度,从市审批局现有临时聘用人员中选取若干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帮办代办员,负责为项目单位和办事人解读最新的审批制度改革举措、政策和法规动态调整以及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提供精准的审批咨询服务;
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提前介入,统筹研判项目建设的各个要素,提出最佳的审批路径和最优的审批流程;
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报批材料、相关表单,并按相应报批流程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要固定3-5名工作人员,由审批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审批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报建工作。
(四)推行区域评估,共享共用评估结果。
先期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以便加快审批速度,实现项目快速落地建设。
在新区试行取得成熟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等区域逐步推广。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分为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组织;
专题联席会议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联络员会议由市审批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全过程无缝对接。
(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市直及宝塔区有关监管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大项目监管特别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信息档案,对不履行承诺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及时掌握、准确判断,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逐步形成审批部门严格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强的“宽进严管”工作格局,实现“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用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附件1
***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依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服务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拿地即开工”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审批大厅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申请人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二)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
(五)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二)承诺已经知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告知承诺事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
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审批和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三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发现并查实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形式。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专业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
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行告知承诺制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并对审批服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2
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告知承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
2
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
3
人防设计条件审查
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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