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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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意见评价的对象为在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入驻,参与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发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系统登记,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在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提交相关参选方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参选方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动态履约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参建单位须收到发包方对项目的履约信用评价后方可发起合同尾款申请,否则发包方应不予支付。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主要包含市场行为(30分)、履约质量(40分)、业主满意度(30分)三项评价内容。
市场行为的评价主体为镇(乡)街道,主要评价内容为参建单位在参与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等;
履约质量的评价主体为发包方监督代表,主要评价内容为已完工项目的履约质量等;
业主满意度的评价主体为项目发包方,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响应速度、与发包方的配合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参建单位如有多个项目评分的,取平均分计入动态履约评价考核,由电子系统进行汇总统计管理。
第七条
参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动态履约评价分直接评定为负分。
情节较轻的,由镇(乡)街道视情予以限制参选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报区交管办予以清出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行政处罚等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伙同其他单位、潜在参选方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协同、诱导或者应当劝止而未劝止业主从事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挂靠、串围标、转包、强包强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交易中存在恶意抢标、敲诈勒索、多项目多标段连续或串联投标等行为的;
(五)被监察机关认定行贿行为或检察机关认定行贿犯罪的和严重失信记录的;
(六)被列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
(七)被有关监督部门在指定媒体进行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九)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或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约的;
(十)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认定应当清除的。
第八条
合同履约评价由发包方独立完成,应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不得借评价之名干预项目参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合同履约评价时,参建单位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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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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