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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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要求及任务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组建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副支队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支队各科、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起来,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协同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和开展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宣传工作,增强守法经营企业的获得感。
(三)强化各科室任务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结算;
执法支队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名单的确定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接受进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跟踪核查整个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宣教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社会宣传;
负责对所涉及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内容进行公示。
三、工作流程
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参评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我局按照市局要求确定区级参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报市局备案。
2、参评企业在接到参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评价指标要求逐项提供相关信息和佐证资料,未提供材料的指标项扣全分。
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按市局时效要求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企业,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参评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逾期未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5、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复审申请和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6、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必须对初评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的参评企业全部开展现场核查,并可根据需要抽选部分初评结果为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的参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拒绝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企业,核查指标项扣全分。
7、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将调整后的评价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市局审查备案。
8、根据相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文件,结合工作职责,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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