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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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整治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四)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五)套改原有检验检测报告信息,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七)未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
(八)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九)法律地位、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体系运行等未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十)检测设备数量与出具检测报告数量不匹配;
(十一)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不真实;
(十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机构自查自纠。
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督促机构落实守法诚信主体责任。
机动车检验机构对照《重庆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2020版)》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表格,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对照《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表格(上述表格另行印发),于6月15前交各区局备案。
6月20日前,区局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及其自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梳理汇总,并上报市局认监处。
(二)现场监督检查。
结合市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市局和区局分别组织对全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性、质量管理运行有效性、检验检测行为合规性和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线索。
(三)能力验证。
市局组织在重点行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对考核中数据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的机构依法处理。
(四)盲样送检。
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领域开展盲样送检,市局随机抽取20家机构,组织所在地区县局会同技术专家组成考核组成员共同见证检验检测机构从样品接收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全过程,并按照能力验证的有关规定对检测数据存在偏差的机构予以依法处理。
(五)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抽查。
市局针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问题,从被检查机构样品登记表或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报告不少于10份,重点抽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检测领域、检测难度较大的项目、检测数量较少的项目以及非常规项目,组织专家统一评查,发现违法线索。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制定下发方案,启动“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9月30日前配合市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抽查、能力验证、盲样送检等工作,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予以依法处理。
10月30日前,区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予以依法处理。
11月15日前,区局向市局认监处汇总报送监督检查及后处理情况。
(三)评估总结阶段(12月30日前)。
汇总分析“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是今年市局的“一把手”工程,是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供给质量提升、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区局成立“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支队、法制科、质量和标准化科、综合应急科、价反科、企业和信用科、计量科、凤山所、芙蓉所负责人为成员。
由计量科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专项整治进度要求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组织自查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宣传引导到位。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落实人员配合市局实施好市局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若监督检查对象重叠时,区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与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合并实施。
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整治。
为提高检查实效,区局将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现场检查。
通过在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渠道。
(三)依法行政,从严查处。
专项整治期间,对自查自纠不到位、顶风违法违规的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信息,严格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含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原则上自现场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若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报送,及时总结。
明确计量科张晓刚作为整治工作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6月底、9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别向市局认监处报送一次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突出疑难问题、重大违法线索、典型案件办理、重要宣传信息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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