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违法违规宗教活动奖励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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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举报方式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违法违规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
拨打电话**;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等部门;
(三)当面举报:
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
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章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下列线索: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外国人在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1.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2.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3.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4.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5.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6.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7.散发宗教宣传品;
8.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上述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较为重大的案件线索,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15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1500—2000元。
(五)提供其他涉及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组织、人员信息,经宗教部门核实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统筹。
第十一条奖励申报经市委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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