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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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4月15日
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卫健委《关于组织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要求,为做好我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再注册目的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是对乡村医生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再注册对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本《通知》和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由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到每一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本人必须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再注册的相关要求(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202*年4月15日-202*年4月21日)
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要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再注册的目的、政策和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直接通过书面通知到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每一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本人必须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再注册通知的相关要求,并签署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告知书(见附件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区卫健局、各卫计中心、村医本人各一份。
(二)申请上报阶段(202*年4月22日-5月10日)
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本人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再注册申请,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提交再注册需要的材料,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负责收集,于5月10前报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告知书》(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附件2)、《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报至区卫健委医政科邮箱 ,纸质版打印盖章后报区卫健局备案。
(三)审核发证阶段(202*年5月10日-8月31日)
区卫健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的审核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按照《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或拒不服从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管理的视为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不合格,不予再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经审核,拟予以再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要在当地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再注册举报投诉工作,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3、通过审核和公示的乡村医生,准予再注册,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换发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旧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证书收回后由区卫健局负责旧证销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规范有序开展此项工作。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将执业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做好上报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
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提高乡村医生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各乡镇(街道)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的举报和上访要限期给予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要予以公布。
对在再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健委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再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录入 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 ),并汇总表(附件3)、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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