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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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
动合同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主要内容包括: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五条 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到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进行自助办理。
(用户名为单位五证合一编号,密码为五证合一编号第九位至倒数第二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应当提交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现场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录用花名册;
(二)劳动者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
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齐全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应当即时受理、限时办结。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就业状况,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对企业就业登记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规办理就业登记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的镇乡(街道)和县人力社保局责令改正,实行黄、橙、红三级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的镇乡(街道)予以黄牌提醒,同时下发《就业登记工作提示单》: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30日内未办理用工登记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用人单位对在岗人员未进行实时动态维护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的镇乡(街道)予以橙牌警告,同时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
(一)用人单位收到黄色《就业登记工作提示单》15日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用人单位从未做过就业登记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力社保局予以红牌问责,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家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用人单位收到橙色《限期整改指令书》15日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用人单位拒不进行就业登记的。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工作,被橙牌警告的企业将计入当年度劳动保障信用评级,并会影响上市前的合法审查,被红牌问责的用人单位将计入浙江省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重点做好规上工业、外贸、文旅、餐饮、服务等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统筹推进就业登记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在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同时将就业登记工作与企业或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费减免等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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