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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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备案审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查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备案审查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审查申请。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办理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备案审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备案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因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等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备案审查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备案审查机关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座谈会、论证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责任单位在30日内作出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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